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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QMS中的7.3条款删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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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5 09:3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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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侠,对于QMS中的7.3,以前我的理解是主要是针对产品的设计开发过程进行控制,因此,在企业没有涉及到设计开发工作时,可以将7.3条款删减,简单的产品服务可以按照7.1进行策划控制。但是今天一位审核老师说,只要涉及到有销售和服务认证范围的企业,7.3条款均不能删除。不知道各位大侠对此位老师的说法有何理解,谢谢
5 t# m' s. E" _+ \
发表于 2015-9-15 13:45: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敢苟同。服务是个大类,整个第三产业都可称为服务业。这个打击面太大,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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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6 07: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服务是个大类,整个第三产业都可称为服务业。这个打击面太大,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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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6 08:53: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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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6 10:31:53 | 显示全部楼层
emeipengxu 发表于 2015-9-15 13:45
; y* R4 E" v" m# q+ l& @不敢苟同。服务是个大类,整个第三产业都可称为服务业。这个打击面太大,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 {( j# F/ a1 u! K6 E! _) ]) M
无需争论了,看看2015新版标准8.3条款的标题:4 L5 b" B& X" n/ b2 H  L* ?
Design and development of products and services  . A' L' t; {, z' e& ]$ c
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和开发
" Q1 s9 L8 V6 P. L3 x  ~' g2008版7.3.1仅要求“组织应对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进行策划和控制”,但2015版标准8.3条款明确要求:组织应建立、实施和保持适当的设计和开发过程,以便确保后续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
$ q" T& }7 L: ~1 F$ P: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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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16 10:44:24 | 显示全部楼层
rml 发表于 2015-9-16 08:53) f0 o. _- N2 O: O% j! p
审核老师的话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准确。
2 x+ C% M4 p( |. x5 G; A7.3针对的就是产品的设计和开发(不是“主要针对”)。产品的设计 ...
/ Z+ ?; v+ I" a! [* c! }! S0 W1 G
谢谢老师的精彩解答,你这么一说,我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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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16 10:45:24 | 显示全部楼层
emeipengxu 发表于 2015-9-15 13:45
% q' c7 g3 B' h- C2 D9 C不敢苟同。服务是个大类,整个第三产业都可称为服务业。这个打击面太大,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 r) B5 x$ ^. @8 U5 c谢谢回复,我感觉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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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16 10:45:42 | 显示全部楼层
jcf123 发表于 2015-9-16 07:20! G. Q6 V2 ?1 S$ m
服务是个大类,整个第三产业都可称为服务业。这个打击面太大,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o' M8 M/ |' e9 u5 Y
谢谢回复,我感觉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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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7 10:26:17 | 显示全部楼层
rml 发表于 2015-9-16 08:53
9 {$ `/ }* L6 ~; B, L# o9 I. O审核老师的话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准确。/ g  H) T2 ?8 T7 v6 K% d
7.3针对的就是产品的设计和开发(不是“主要针对”)。产品的设计 ...

( M! H" U# R: V! p8 l个人理解:即使是连锁,也不可能所有的产品(服务)与总部长期保持完全一致吧,比如说如果有自行设计的服务组合新产品呢?销售就更多了,如果有营销手段之类也是新产品设计开发啊。; `: Q4 Q" Y/ _; @, }7 s
我比较赞成一楼老师说的,销售和服务要删减7.3应该是慎之又慎的。
1 I& @0 f- w2 i! y. h新人报到第一贴,请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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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7 10:38: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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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7 10:47: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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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8 09:04: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意思,我又来了,新人有些理解偏颇,但我想,多问问,肯定有助于理解得更透彻,所以,又来提问了,求指教。# k& F* Q- R* w1 B/ O% i+ ~

* \; |' N* l5 `6 E一、请注意——“某些连锁组织的地方分支服从总部统一的服务规范”并非指向“全部”或“所有”。这主要是指针对相同产品相同品牌的连锁方式。“服从总部统一的服务规范”是这种连锁分支被其总部认可的先决条件。可以说:不遵从这一点的“连锁”其实都不是真连锁。
) g; h# Q* A9 f* j3 b问:假如分店完全服从总店统一的服务规范,应该还是不能删减7.3吧?记得培训中有提到,某公司按国外的总部要求生产 产品,是不可以删减7.3的,同样的,连锁分支机构它虽然服从总店的服务规范,但肯定总部也会有新产品设计开发过程,分支机构这边应该也需要保留这个过程吧?
# v7 @; U" ?; |' z6 b  k1 ?( I9 ^* e7 A3 u# m! r' O- W  Y+ l
二、“如果有营销手段之类也是新产品设计开发”是错误的。“手段”只是过程所采用的方式,不可能成为产品。因此,营销手段的开发和设计只能是过程策划(过程策划也或以是设计和开发型的)。
" }3 I) P* J. u: D+ e( t) ^说明:我之前表达不清楚。我想表达的是,假如这个公司是以营销作为产品的,而不是作为附加服务的性质,那么我的理解是,这种公司是不允许删减7.3的。对否?因为一楼说到的情况是,把销售列入到认证范围了。
7 W4 G2 f$ i+ P; P8 q  n
7 u3 m9 b& z; h) h5 i6 G  s( t% G不好意思班门弄斧,不过还是想把标准理解得更清楚一些,请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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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8 09: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15-9-16 10:31" g3 ~7 Z& L) G5 `
无需争论了,看看2015新版标准8.3条款的标题:
5 c! a: j* J0 b4 N5 {Design and development of products and services  
) i! `8 L! o" I* M' n$ @* k( _产 ...
# ?( T" c- U0 K' n0 H# R
请教:按新版的这个标准要求,那么如果一家只做简单的来料加工,完全由顾客提要求的公司申请做认证,也需要保持适当设计和开发过程吗?因为之前记得好象有说这种情况 下是可以合理删减7.3 的。
6 M; K+ V9 C7 s% \" G8 b7 \8 d/ u* G$ k# \
能再请教一下吗?按新版是不是所有申请认证审核的组织都必须得保留7.3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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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8 14: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yxpyxp2533 发表于 2015-9-18 09:08; |! X" d+ o- @$ f+ E/ d
请教:按新版的这个标准要求,那么如果一家只做简单的来料加工,完全由顾客提要求的公司申请做认证,也需 ...
# W0 V% @4 _, l* C9 v: h
请按TC 176的指南来理解。3 |6 d. L% i- w6 t" J; {6 t. Z4 U. W
2015版的新指南目前尚未发布,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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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8 16:45: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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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1 08:41:59 | 显示全部楼层
rml 发表于 2015-9-18 16:45. L! X2 S% L! l* L' y8 U
关于一、如果不是您记错了,就是您的培训讲错了。如果已经存在来源合法的产品规范或服务规范及其更改,您 ...

6 P, Y% Z  ^" `: M: ^* d6 I& \& Q关于一,这个确实是在一个题库上看过的,是一个单选题,内容是  : F( ^. C% f3 O; K8 H8 S" Z0 R: _
3、一个组织生产的产品设计是由国外总部提供的,组织向顾客提供成型产品,以下哪种说法正确?(C  )3 j: X; j$ |. V. k: B4 }
A、        手册中可以不包括设计的相关内容
; W. T4 r: E* }) U2 L5 l- @6 @B、        它可以删减7.3,因为没有设计能力
9 A- A0 R: h) C% V. Q2 fC、        不能删减7.3+ J0 D' X7 `; a1 `
D、        因为总部已获得GB/T19001-2008证书,不审7.3可以发带具有设计能力的证书
! S7 c7 O  o8 c& X- }8 U9 h, W! Z  ^! ^& R
如果按rml老师说的,那么正确答案应该是选B对吗,就可以删减7.39 D; p% q( `) C# c1 g, v3 u: w
* B. P! C8 j, S

6 F. f7 i" Y( v关于二,我想,如果上面提到的,公司只按总部要求提供生产或服务的,那删减是可以的,那么只需按指定要求做营销,无需策划的话,删减成立。0 p! ?2 g) r0 n0 i' Q, ]7 G

5 Y) C( q+ x" M1 j! e还是在于之前那个概念的理解上,是被那个选择题误导了。8 r' f4 [/ g5 _9 M

. K( c7 ^! J/ C3 A8 m0 v" t8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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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1 08:43: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15-9-18 14:24
& K" h+ u  S4 ~" i1 l+ e请按TC 176的指南来理解。: [/ m$ Q# @6 o' h
2015版的新指南目前尚未发布,等吧。

1 x  C+ w/ E) k1 [  F6 R现在还只是新人,才刚刚把前标准努力理解中,感觉这条路好难走啊,坚持吧。
8 H! A5 U# Q6 h暂时下了一个转版的PPT先看一下,很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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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1 17:55: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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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8 16:0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知道如果企业有企标的,就不能删减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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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落扬 发表于 2016-2-18 16:05# [8 g1 R& A5 k9 q
我只知道如果企业有企标的,就不能删减7.3

  u. Q+ B8 t# g# b, \
2 M# b9 l' q7 J1 K( r- h5 H我们公司前两天审核就遇到这种情况,审核老师说我们有企业标准就不能删减7.3,但是以前的审核老师很多年了也没有提出这个问题的。我有点想不明白。请高手们对有企业标准必须不能删减7.3给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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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4 16: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樱落扬 发表于 2016-2-18 16:05
5 p. M* g9 T0 t6 a我只知道如果企业有企标的,就不能删减7.3

9 P1 T6 L% k4 M" p9 m好多人都持这个观点,但都没有说出理由,你能说出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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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4 17: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新标准好像条款基本不能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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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4 20: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企业标准就不能删减7.3,这个不一定。各推行标准的企业编制的体系文件算不算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有管理标准、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如果不涉及技术标准,而采取行业标准,也不能删减吗?对删减的判定,与企业标准无关,不同的审核员理解有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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