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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QMS中的7.3条款删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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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15 09:3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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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侠,对于QMS中的7.3,以前我的理解是主要是针对产品的设计开发过程进行控制,因此,在企业没有涉及到设计开发工作时,可以将7.3条款删减,简单的产品服务可以按照7.1进行策划控制。但是今天一位审核老师说,只要涉及到有销售和服务认证范围的企业,7.3条款均不能删除。不知道各位大侠对此位老师的说法有何理解,谢谢. j6 e4 V$ @4 q; K' C
发表于 9-15 13:45: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敢苟同。服务是个大类,整个第三产业都可称为服务业。这个打击面太大,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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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16 07: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服务是个大类,整个第三产业都可称为服务业。这个打击面太大,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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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16 08:53: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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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16 10:31:53 | 显示全部楼层
emeipengxu 发表于 2015-9-15 13:45
5 |8 R* W4 ?* D3 D不敢苟同。服务是个大类,整个第三产业都可称为服务业。这个打击面太大,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E1 G8 w. Y2 m. O- v
无需争论了,看看2015新版标准8.3条款的标题:- g/ d$ ]9 Z# I- Y
Design and development of products and services  
& w+ m& E6 R2 c3 T9 N8 B6 q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和开发& i5 o: Q- p, z
2008版7.3.1仅要求“组织应对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进行策划和控制”,但2015版标准8.3条款明确要求:组织应建立、实施和保持适当的设计和开发过程,以便确保后续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 V* u( _" d+ t5 b; B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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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9-16 10:44:24 | 显示全部楼层
rml 发表于 2015-9-16 08:53
5 N( Q: r! Q4 Y* y2 [5 W( W审核老师的话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准确。
% h" G+ ^8 _6 b7.3针对的就是产品的设计和开发(不是“主要针对”)。产品的设计 ...
  F" ^! A- V3 p, P8 m/ T# G
谢谢老师的精彩解答,你这么一说,我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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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9-16 10:45:24 | 显示全部楼层
emeipengxu 发表于 2015-9-15 13:45
: u# ~/ y$ H' O2 O% C不敢苟同。服务是个大类,整个第三产业都可称为服务业。这个打击面太大,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g# k. \: O9 o4 F4 c谢谢回复,我感觉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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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9-16 10:45:42 | 显示全部楼层
jcf123 发表于 2015-9-16 07:209 B: _/ P2 U' [& F
服务是个大类,整个第三产业都可称为服务业。这个打击面太大,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U! l! K, u, V. r8 o* @9 |7 f
谢谢回复,我感觉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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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17 10:26:17 | 显示全部楼层
rml 发表于 2015-9-16 08:53
0 l$ [% W2 p6 ?. E审核老师的话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准确。
% q0 I- c0 D% K, t  ?- D7.3针对的就是产品的设计和开发(不是“主要针对”)。产品的设计 ...
9 c; H! c+ o. }# b5 ?- |
个人理解:即使是连锁,也不可能所有的产品(服务)与总部长期保持完全一致吧,比如说如果有自行设计的服务组合新产品呢?销售就更多了,如果有营销手段之类也是新产品设计开发啊。/ P: x, z% p3 z" o! \
我比较赞成一楼老师说的,销售和服务要删减7.3应该是慎之又慎的。
" P* y6 u) ]. t4 p  x4 @新人报到第一贴,请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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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18 09:04: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意思,我又来了,新人有些理解偏颇,但我想,多问问,肯定有助于理解得更透彻,所以,又来提问了,求指教。8 K, p/ n* l4 ~
$ O, y3 e0 \$ T
一、请注意——“某些连锁组织的地方分支服从总部统一的服务规范”并非指向“全部”或“所有”。这主要是指针对相同产品相同品牌的连锁方式。“服从总部统一的服务规范”是这种连锁分支被其总部认可的先决条件。可以说:不遵从这一点的“连锁”其实都不是真连锁。4 Y' {% ~" Y( M/ H
问:假如分店完全服从总店统一的服务规范,应该还是不能删减7.3吧?记得培训中有提到,某公司按国外的总部要求生产 产品,是不可以删减7.3的,同样的,连锁分支机构它虽然服从总店的服务规范,但肯定总部也会有新产品设计开发过程,分支机构这边应该也需要保留这个过程吧?
+ @* h! \6 m+ x( n! s: h; l) `
" ^* n5 p1 B1 e7 o  r. X& X二、“如果有营销手段之类也是新产品设计开发”是错误的。“手段”只是过程所采用的方式,不可能成为产品。因此,营销手段的开发和设计只能是过程策划(过程策划也或以是设计和开发型的)。
! `8 Q0 @& R6 X; `) V% ~- N说明:我之前表达不清楚。我想表达的是,假如这个公司是以营销作为产品的,而不是作为附加服务的性质,那么我的理解是,这种公司是不允许删减7.3的。对否?因为一楼说到的情况是,把销售列入到认证范围了。# N/ q; J7 M) J4 Z1 z5 U

: _6 D7 W; Z/ m! A0 k不好意思班门弄斧,不过还是想把标准理解得更清楚一些,请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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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18 09: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15-9-16 10:311 Z8 m: s# ^9 C- o. t- [/ S7 e
无需争论了,看看2015新版标准8.3条款的标题:5 V1 F5 I: K/ K/ ^
Design and development of products and services  
3 E: W! q- J, Z# R# m产 ...

# U  q# \7 O# v0 q5 o: O' U- e% h请教:按新版的这个标准要求,那么如果一家只做简单的来料加工,完全由顾客提要求的公司申请做认证,也需要保持适当设计和开发过程吗?因为之前记得好象有说这种情况 下是可以合理删减7.3 的。
' l, Z4 _! s6 w/ [8 T8 F2 I4 W* `5 }( U) D1 g6 ]. v! d5 {1 Z, |
能再请教一下吗?按新版是不是所有申请认证审核的组织都必须得保留7.3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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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18 14: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yxpyxp2533 发表于 2015-9-18 09:08  ?& n0 Q6 T7 v3 b6 h0 e
请教:按新版的这个标准要求,那么如果一家只做简单的来料加工,完全由顾客提要求的公司申请做认证,也需 ...

2 V- i/ @. E3 s9 N6 s- \% p  ^7 P请按TC 176的指南来理解。, q  S" `5 q  O  h% G
2015版的新指南目前尚未发布,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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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21 08:41:59 | 显示全部楼层
rml 发表于 2015-9-18 16:45
" l1 D4 a' Q) U# u5 a关于一、如果不是您记错了,就是您的培训讲错了。如果已经存在来源合法的产品规范或服务规范及其更改,您 ...

4 C. k- \- ~' B- M) z6 J关于一,这个确实是在一个题库上看过的,是一个单选题,内容是  
+ A5 U" @$ Z/ x4 g0 o3、一个组织生产的产品设计是由国外总部提供的,组织向顾客提供成型产品,以下哪种说法正确?(C  )
/ M& s+ {- S1 B6 x6 b: }/ J2 sA、        手册中可以不包括设计的相关内容
+ |+ q- C' g, U( t) }B、        它可以删减7.3,因为没有设计能力- ]2 O- `2 _3 |- x* l- u5 U8 b
C、        不能删减7.3
1 k4 ?9 ~) M$ z  u0 l6 kD、        因为总部已获得GB/T19001-2008证书,不审7.3可以发带具有设计能力的证书  \: d/ @$ E3 l, A6 w$ ^
+ k2 ^. K' h$ C* `- Y
如果按rml老师说的,那么正确答案应该是选B对吗,就可以删减7.3
) O& g% `8 k' h* Q" K- g
! z5 }& ]4 p: i; t: D3 U9 B6 y5 t. R3 [+ U  X7 |8 V  g3 i
关于二,我想,如果上面提到的,公司只按总部要求提供生产或服务的,那删减是可以的,那么只需按指定要求做营销,无需策划的话,删减成立。7 K4 T" _* C9 F2 w0 Y& {. c
' t/ u- p0 U. j5 j5 |3 ~: F
还是在于之前那个概念的理解上,是被那个选择题误导了。6 \0 a! f( v- }! W  J" z

5 T5 E* F# m  U' R) J%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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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21 08:43: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15-9-18 14:24
5 S2 h3 K- w4 X. T3 K9 z请按TC 176的指南来理解。4 V/ Q- g8 R, K) q4 k8 }& x2 I6 F
2015版的新指南目前尚未发布,等吧。
3 L) A5 T/ Y0 ^5 V" b& u# N% U1 K
现在还只是新人,才刚刚把前标准努力理解中,感觉这条路好难走啊,坚持吧。5 C5 c+ l. s" {3 c* h/ X
暂时下了一个转版的PPT先看一下,很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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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8 16:0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知道如果企业有企标的,就不能删减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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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落扬 发表于 2016-2-18 16:053 z( O3 P% V9 W# Z4 o2 Y
我只知道如果企业有企标的,就不能删减7.3

4 G" p  f. S6 S6 f9 W, w+ L% ?+ C' d% M# ^$ Q
我们公司前两天审核就遇到这种情况,审核老师说我们有企业标准就不能删减7.3,但是以前的审核老师很多年了也没有提出这个问题的。我有点想不明白。请高手们对有企业标准必须不能删减7.3给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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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落扬 发表于 2016-2-18 16:058 B' x7 d' S7 h2 U
我只知道如果企业有企标的,就不能删减7.3
; k3 _: B) v6 \
好多人都持这个观点,但都没有说出理由,你能说出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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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4 17: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新标准好像条款基本不能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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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4 20: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企业标准就不能删减7.3,这个不一定。各推行标准的企业编制的体系文件算不算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有管理标准、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如果不涉及技术标准,而采取行业标准,也不能删减吗?对删减的判定,与企业标准无关,不同的审核员理解有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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