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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QMS中的7.3条款删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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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15 09:3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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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侠,对于QMS中的7.3,以前我的理解是主要是针对产品的设计开发过程进行控制,因此,在企业没有涉及到设计开发工作时,可以将7.3条款删减,简单的产品服务可以按照7.1进行策划控制。但是今天一位审核老师说,只要涉及到有销售和服务认证范围的企业,7.3条款均不能删除。不知道各位大侠对此位老师的说法有何理解,谢谢% W& _" f1 i' J: w, `
发表于 9-15 13:45: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敢苟同。服务是个大类,整个第三产业都可称为服务业。这个打击面太大,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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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16 07: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服务是个大类,整个第三产业都可称为服务业。这个打击面太大,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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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16 08:53: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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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16 10:31:53 | 显示全部楼层
emeipengxu 发表于 2015-9-15 13:45
; o1 y1 O# x+ H9 ^  U8 y不敢苟同。服务是个大类,整个第三产业都可称为服务业。这个打击面太大,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p) c( g" K/ z9 Z
无需争论了,看看2015新版标准8.3条款的标题:& H7 ~( J, @. N9 S! l# p0 I
Design and development of products and services  
/ l, e  N; L( z% A! f) N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和开发5 {, X% L& n( V: R$ D& h1 _! d
2008版7.3.1仅要求“组织应对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进行策划和控制”,但2015版标准8.3条款明确要求:组织应建立、实施和保持适当的设计和开发过程,以便确保后续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 i6 v+ V9 F5 k& F2 X4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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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9-16 10:44:24 | 显示全部楼层
rml 发表于 2015-9-16 08:53
/ j, M4 ?+ K9 \0 y审核老师的话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准确。! s9 X0 h% K0 p6 s
7.3针对的就是产品的设计和开发(不是“主要针对”)。产品的设计 ...

, F7 F3 I+ n! u  ?# W/ y) t* s8 ~谢谢老师的精彩解答,你这么一说,我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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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9-16 10:45:24 | 显示全部楼层
emeipengxu 发表于 2015-9-15 13:452 e& v6 q. u+ [% a
不敢苟同。服务是个大类,整个第三产业都可称为服务业。这个打击面太大,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U2 s/ p7 t. j2 i谢谢回复,我感觉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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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9-16 10:45:42 | 显示全部楼层
jcf123 发表于 2015-9-16 07:20
* I- x9 Z+ q! p! y8 B服务是个大类,整个第三产业都可称为服务业。这个打击面太大,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0 ~% W  ~& l, d  ]5 q( O$ S谢谢回复,我感觉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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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17 10:26:17 | 显示全部楼层
rml 发表于 2015-9-16 08:53
. b2 V% V0 Z2 D: `审核老师的话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准确。+ }) Q" I0 J. p6 W( l% a
7.3针对的就是产品的设计和开发(不是“主要针对”)。产品的设计 ...
& a+ b( X1 W+ c( e# V$ J: F
个人理解:即使是连锁,也不可能所有的产品(服务)与总部长期保持完全一致吧,比如说如果有自行设计的服务组合新产品呢?销售就更多了,如果有营销手段之类也是新产品设计开发啊。
' @$ ^2 X9 A0 @7 s7 C: c, N我比较赞成一楼老师说的,销售和服务要删减7.3应该是慎之又慎的。
8 K+ R" r7 C( K4 A$ f新人报到第一贴,请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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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18 09:04: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意思,我又来了,新人有些理解偏颇,但我想,多问问,肯定有助于理解得更透彻,所以,又来提问了,求指教。
  I# q& y# g' }/ P0 N' [' a( f
& o3 L1 B, Z; L5 |一、请注意——“某些连锁组织的地方分支服从总部统一的服务规范”并非指向“全部”或“所有”。这主要是指针对相同产品相同品牌的连锁方式。“服从总部统一的服务规范”是这种连锁分支被其总部认可的先决条件。可以说:不遵从这一点的“连锁”其实都不是真连锁。9 O" a" `: w0 m8 \+ [+ Y
问:假如分店完全服从总店统一的服务规范,应该还是不能删减7.3吧?记得培训中有提到,某公司按国外的总部要求生产 产品,是不可以删减7.3的,同样的,连锁分支机构它虽然服从总店的服务规范,但肯定总部也会有新产品设计开发过程,分支机构这边应该也需要保留这个过程吧?
8 F6 `7 j. K4 C/ e+ ^
. u, I; [3 z$ s" o二、“如果有营销手段之类也是新产品设计开发”是错误的。“手段”只是过程所采用的方式,不可能成为产品。因此,营销手段的开发和设计只能是过程策划(过程策划也或以是设计和开发型的)。: N! Z( G  v1 X8 X) ]7 B+ L0 r
说明:我之前表达不清楚。我想表达的是,假如这个公司是以营销作为产品的,而不是作为附加服务的性质,那么我的理解是,这种公司是不允许删减7.3的。对否?因为一楼说到的情况是,把销售列入到认证范围了。& g( L$ X0 Q6 K, l+ j

+ T. a) ]' d4 B2 S8 E不好意思班门弄斧,不过还是想把标准理解得更清楚一些,请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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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18 09: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15-9-16 10:31
/ M( w0 @  Y( {, |: @无需争论了,看看2015新版标准8.3条款的标题:2 z, A' }* F, Z* C3 @
Design and development of products and services  ! K3 z" t& O6 w: N% ~
产 ...

% {4 ^+ m$ }, D# T: t# N% N6 C请教:按新版的这个标准要求,那么如果一家只做简单的来料加工,完全由顾客提要求的公司申请做认证,也需要保持适当设计和开发过程吗?因为之前记得好象有说这种情况 下是可以合理删减7.3 的。( [2 f2 q: g7 n3 ^5 [

' ]6 p; r0 N9 J# M2 ]能再请教一下吗?按新版是不是所有申请认证审核的组织都必须得保留7.3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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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18 14: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yxpyxp2533 发表于 2015-9-18 09:08: S: [9 g, _9 Z; q- U" f
请教:按新版的这个标准要求,那么如果一家只做简单的来料加工,完全由顾客提要求的公司申请做认证,也需 ...

1 `4 U' z) F2 U& k4 ^* j6 q# e$ G& x8 r请按TC 176的指南来理解。
6 ?3 N  F' x# ?6 L+ W2015版的新指南目前尚未发布,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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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21 08:41:59 | 显示全部楼层
rml 发表于 2015-9-18 16:45% b  t6 b. f: @: o3 ^1 u6 Q
关于一、如果不是您记错了,就是您的培训讲错了。如果已经存在来源合法的产品规范或服务规范及其更改,您 ...
, l( ]8 l( ?+ S% t3 s" F$ s  E
关于一,这个确实是在一个题库上看过的,是一个单选题,内容是  
8 N; R7 y$ x/ U" u' v4 p  g5 }3、一个组织生产的产品设计是由国外总部提供的,组织向顾客提供成型产品,以下哪种说法正确?(C  )
8 Q, D4 t( J! w5 ]  P$ w  }- xA、        手册中可以不包括设计的相关内容
- Y9 B) s) |3 X! xB、        它可以删减7.3,因为没有设计能力7 g" F8 F7 I$ V' [) c
C、        不能删减7.3: f# j9 Q4 l  x, v+ @' j
D、        因为总部已获得GB/T19001-2008证书,不审7.3可以发带具有设计能力的证书
1 ?$ k% v+ j* u: v$ Z
+ d; w, ?' x7 N1 q3 q如果按rml老师说的,那么正确答案应该是选B对吗,就可以删减7.3
- Z0 J0 ]+ e: n% U( W9 Z1 i- H% w

0 H: d) L; B' I, y9 q( t) ~( A关于二,我想,如果上面提到的,公司只按总部要求提供生产或服务的,那删减是可以的,那么只需按指定要求做营销,无需策划的话,删减成立。) ]* Y) b: t( n
  s" [' c7 T9 A% }& ?
还是在于之前那个概念的理解上,是被那个选择题误导了。
% X/ z* t$ ?  U; L5 p" j' P* P5 S' K+ O5 X/ f5 H1 ~3 R9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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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21 08:43: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15-9-18 14:243 G% |1 a& `+ P
请按TC 176的指南来理解。+ w* G$ b- Y  a" ?( }
2015版的新指南目前尚未发布,等吧。
8 z% `2 i' |# k6 ~* g7 k
现在还只是新人,才刚刚把前标准努力理解中,感觉这条路好难走啊,坚持吧。2 r6 Y0 i7 |9 x5 u. ]4 O
暂时下了一个转版的PPT先看一下,很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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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8 16:0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知道如果企业有企标的,就不能删减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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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落扬 发表于 2016-2-18 16:05# M9 e( R0 H+ |1 c3 K
我只知道如果企业有企标的,就不能删减7.3
) k3 u8 ?# n2 O, q! @

& u- k7 @% {7 C, G0 S6 P9 \我们公司前两天审核就遇到这种情况,审核老师说我们有企业标准就不能删减7.3,但是以前的审核老师很多年了也没有提出这个问题的。我有点想不明白。请高手们对有企业标准必须不能删减7.3给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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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落扬 发表于 2016-2-18 16:05  m6 Z. G3 D; @. F& \0 J: M2 E/ d* ?; n
我只知道如果企业有企标的,就不能删减7.3

' M- @# C/ v0 v6 y- j: Y/ v  e好多人都持这个观点,但都没有说出理由,你能说出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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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4 17: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新标准好像条款基本不能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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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4 20: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企业标准就不能删减7.3,这个不一定。各推行标准的企业编制的体系文件算不算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有管理标准、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如果不涉及技术标准,而采取行业标准,也不能删减吗?对删减的判定,与企业标准无关,不同的审核员理解有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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