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1的审核思路-7.1的策划是产品投产前的准备,而“7.5.1的策划是生产前的安排
我是可乐妈妈:):):),三标审核员,与大家分享交流!我的QQ:57586230审核实践 GB/T19001-2000标准”7.5.1”条款是审核中重要的条款,也是较难掌握的条款。1、”7.5.1”的基本结构
该条款基本结构为“2个阶段,6个内容”,
2个阶段: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策划和实施阶段
6个内容:
a)获得表述产品特性的信息;----做什么?
b)必要时,获得作业指导书;------怎么做
c)使用适宜的设备;-----用什么设备做
d)获得和使用监视和测量装置;-----用什么装置监控
e)实施监视和测量;-----是否按要求做
f)放行、交付和交付后活动的实施。-------做好了怎么办?(半成品---放行,成品----交付,交付后---售后服务)
2、”7.5.1”的策划与“7.1” 策划的关系
'7.5.1”的策划和’’ 7.1’’产品实现的策划主要区别在于:“ 7.1”的策划是产品投产前的准备,而“ 7.5.1”的策划是生产前的安排。具体地讲“7.1”的内容会包括生产图纸、工艺文件、操作规程、生产管理制度、检验标准、检验规程、记录等。” 7.5.1”内容会包括生产计划、作业指导书等。
3、审核要点
a)获得表述产品特性的信息
一般生产企业通过生产计划或生产通知、生产流程单、派工单获得表述产品特性的信息。工程项目的产品特征信息可通过施工组织设计获得,有些审核员把项目的 “开工报告”作为获得产品特征信息的证据,我以为是不妥的,“开工报告”仅只能作为合法施工的证据。
总之只要表述 “做什么”就行。
b)必要时,获得作业指导书;
通常在审核中比较难界定的是通用生产工艺、图纸与作业指导书的区别(前者可列为” 7.1”的证据,后者作为” 7.5.1”的证据)。一般来讲通用生产工艺内容是针对同品种多规格型号提出的初步生产控制要求,而作业指导书是针对具体一个工序(过程),提出的最终的要求。譬如在通用工艺中规定某尺寸公差为土2%,在作业指导书中,若该名义尺寸为500,公差要求就应该明确规定为500土10。
可作为证据的例子:机械行业的工艺过程卡(作业指导书),化工、印染行业的配方、工艺曲线图、工艺流程单等。
对于生产单一规格产品的组织,生产工艺和作业指导书可能是同一文件。服务行业的操作规范及前者即可作为” 7.1”的证据也可作为” 7.5.1”的证据.
审核中常常会发现,有些组织制定了作业指导书,但并没按作业指导书规定的去做。判不合格是无疑义的。但此时判条款为“7.5.1b) ”” 必要时制定作业指导书”,就显得不太准确。而判” 7.5.1” ” 组织应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服务提供” ,比较准确.
c)使用适宜的设备
7.5.1 c)容易与” 6.3”混淆,前者是用设备,后者是管设备(确认、提供、维护)。
用设备一是用对,二是用好。现场审核时可根据工艺文件的规定核查设备使用情况。譬如规定用直流焊机,就不要用交流焊机。查看现场有无正在使用的,已列为停机待修、或报废的设备。
d)获得和使用监视和测量装置
控制对象是用于监控生产和服务的装置如温度计、压力表、记时器及尺、秤等,仅用于产品最终检验的测量装置部署本条范围,而属” 7.6”范围。审核是应核实生产和服务现场是否配备了足够的监控装置,其状态是否有效。对于这类的监视测量装置不一定非要组织出具计量所的检定合格证书,但一定要进行内校,并要提供内校的依据(内校规程)。
e)实施监视和测量
下列记录可作为“7.5.1 e)” 的证据
“7.6d)”装置监视和测量的结果----如化工厂对反应的实际温度、时间、压力的记载及加料记录、车站的安检记录等。
首件检验记录-----有很多审核员将首件检验记录列为 “8.2.4”的证据,我以为是不妥的,因为“8.2.4”的目的是“对产品的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以验证产品要求已得到满足。” “首检”合格,不能证明以后生产的产品都合格。固不能作为“8.2.4”的证据。“首检”合格可以确认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过程组合能力,既首检合格,作为可继续生产的必要条件。这显然属于生产控制的手段,固列为首件检验记录作为“7.5.1 e)” 的证据,较准确。
半成品检验记录-----半成品检验也是生产控制的手段,因此也可作为“7.5.1 e)” 的证据,在审核记录中可明确“具体证据详见8.2.4”.在 “8.2.4”中审核。另自检记录、工序流程单也可作为证据。
巡检----巡回检查记录可作为监视的证据。及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日志、施工日志等。
在一些企业,使用一种工序流程单,内容包括了要生产的品种、规格型号、批号、工艺要求(如具体的温度、压力、时间)、监控记录、生产异常情况记载等。这种工序流程单可同时作为“7.5.1a)、b )、e)”的证据。这种流程单的既是文件、也是记录。作为文件的生产指令(计划)、工艺要求部分应履行批准手续。
f)放行、交付和交付后活动的实施
可作为放行证据的有各工序间的交接手续、若组织文件的规定,检验合格并由检验员签名才能转序,入库。检验员检验合格后的签名可作为交接手续的证据。
交付可以是按合同提供产品,如客户签收的手续。还应注意是否提供了产品在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防护的证据。
售后服务应注意组织是否提供了维护服务、质量问题的处理。在2008版标准中还强调了,提供担保、附加服务如再循环和最终处理等内容。
以上是本人的一些看法,望大家讨论。同时也提出一个本人仍在思考的问题:
象软件开发、设计院以设计开发的成果为产品的组织,“7.3”与 “7.5.1”的关系如何处理?软件开发、设计院等组织的产品是软件。而7.5里的产品是指硬件、流程性材料的生产和交付和售后和服务的过程(对服务业是服务提供。)
感谢楼主分享审核经验,学习了。针对“首检”,提出如下个人观点:
首检作为一种生产过程控制,应纳入8.2.3(过程监视和测量); 而首检记录可以作8.2.3实施的证据。
妥否,欢迎大家评判。 rml 发表于 2015-2-25 21:54
还应该多读这些条款原文,尤其是7.5.1原文。
7.5.1的确要求了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服务的提供。
...
同意老师观点,如果没有老师样的阅历经验或质量经理人的职业体验是体会不到标准要求及运用的!会停留在标准表面!“ 7.5.1”的策划是生产前的安排”,策划的输出是什么?“首件检验”,到底是为啥?...... rml 发表于 2015-2-26 13:49
那再啰嗦几句:
一、产品实现包括并以生产和服务提供为核心。因此,7.1策划包括生产和服务提供的策划。 ...
老师你说的这些我同意,没有异议!
但我不同意楼主{“ 7.5.1”的策划是生产前的安排}这种说法!
我理解的是:
每个组织都有其自身的需求目标和产品的特点,生产和服务提供的策划应:
1.确定影响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及产品质量的受控条件,编制(文件、人员、设备和工装、器材、方法和环境因素等)质量控制文件,必要时还包括关键过程和需确认过程的过程控制文件。
2.确定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质量控制的范围、内容、组织形式、方法、程序和所需资源,并实施控制,确保过程在受控条件下进行。
3.确定采用适宜的方法,对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过程及其产品质量进行监视和测量,并依据监视和测量结果对过程和产品质量进行分析和改进。
4.确定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质量控制信息的传递、完整和有效以及信息记录清晰、正确,并应用于质量改进。
另外“首件检验”:
往往一些组织的质量控制人员包括一些认证审核员,理解“首件检验”对象是首件产品,而忽略了首件产品实现过程的检查和认定才是更重更的内容,导致一些组织首件产品检验合格,而又发生了批量性的质量事故。
组织应对生产过程和能够代表首件生产的产品进行全面的检验和审查,证实规定的过程、设备工装、人员及环境等要求是否与策划规定要求是否一致,分析质量误差产生的原因和来源,是随机误差,还是偶然误差,才能判断出能否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
一个不稳定的甚至是有异常或质量隐患的生产系统,也有可能生产出一些合格的产品,如果这个产品恰好是首件产品呢?其后果可想而知!
rml 发表于 2015-2-26 17:26
哦。我是错把您当成楼主了。
因为在这个论坛是批评别人的观点得罪了不少人,我现在逐渐地尽量减少对他人 ...
哈哈,好个老师的“获得”、“使用”、“实施”......
标准确实没有规定“7.5.1”如何策划,所以我才说“每个组织都有其自身的需求目标和产品的特点,生产和服务提供的策划应......”要求当然是在“7.1”。
这4个确定是一个组织生产提供过程控制的一般要求,运用PDCA模式都要充分考虑策划到位,以防止生产提供过程失控的后果。
首检,我们都提到了“过程确认”.....。
总的来说,看法基本一致,哈哈。
对标准理解应用的深度、广度,决定了审核的价值。否则,审核只是形式或表面化的过程,而不能给组织带来“增值”的认证审核又有何意义。
rml 发表于 2015-2-26 22:12
其实是不可能一致的。
就你最后这一段
增值的前提是正确地理解标准,并在审核中应用标准,让受服务的企业更好地应用标准,实践标准 感谢分享,这些经验很实用 我就喜欢看老师们争论不休,我从中获益 其实我想问一个问题:在做内审的时候,7.1应该审哪个部门? rml 发表于 2015-2-26 09:42
首检实质上是一种针对过程是否具备生产条件的确认。
当过程的输出存在“不可验”情况时,首检属于7.5.2e ...
首检属于7.5.1。首检是对作业准备的验证,参见TS/7.5.1.3。 在这里看到我以前发表的帖子,感到非常高兴。这个帖子后来我进行了修改,下面是我修改过的帖子,欢迎大家继续讨论。
“7.5.1”的审核思路
GB/T19001-2008标准”7.5.1”条款是审核中重要的条款,也是较难掌握的条款。这里谈谈本人在这方面的一点体会。
1、”7.5.1”的基本结构
该条款基本结构为“4个阶段,6个内容”,是产品实现过程“D”环节的PDCA
6个内容:
a)获得表述产品特性的信息;----做什么?
b)必要时,获得作业指导书;------怎么做
c)使用适宜的设备;-----用什么设备做
d)获得和使用监视和测量设备;-----用什么设备监控
e)实施监视和测量;-----是否按要求做
f)放行、交付和交付后活动的实施。-------做好了怎么办?(半成品---放行,成品----交付,交付后---售后服务)
2、” 7.5.1”策划与“7.1” 策划的关系
"7.5.1”的策划和"7.1"产品实现的策划主要区别在于,“ 7.1”的策划是“产品投产前的准备”,而“ 7.5.1”的策划是“生产前的安排”。具体地讲“7.1”的内容会包括绘制生产图纸,制定工艺文件、操作规程、生产管理制度、检验标准、检验规程、记录表格等。” 7.5.1”内容会包括下达生产计划、作业指导书等。
3、 “7.5.1”与“7.5’其它条款的关系
“7.5.1”条款是以产品为线索,连串起计划、实施、监控、直至交付的完整的过程条款。 “7.5.2”条款是 “7.5.1”,条款的补充。7.5.3、7.5.4、7.5.5是对生产服务提供过程的横向要求的条款, 一般不会直接针对某一特定产品。当然也有特例,如:物业管理服务,其审核产品对象是具体的一个物业管理处项目, 7.5.3-7.5.5的要求也要 针对抽样审核的项目。“7.6”的要求不属于产品实现范畴,该要求放在第6章更合适些,其性质与“6.3” 相当。据说当时制定标准时,为了删减方便,放在了第七章。同理,为删减方便,将现在“7.5.2”的要求从“7.5.1”中剥离出来单列一个条款。此次2015版的征求意见稿,作出了调整, “7.6”与“6.3”放在同一章,“7.5.1”与“7.5.2”合并为一个条款。
4、审核要点
a)获得表述产品特性的信息
一般制造企业通过生产计划或生产通知、生产流程单、派工单等获得表述产品特性的信息。工程项目的产品特征信息可通过施工组织设计获得,有些审核员把项目的 “开工报告”作为获得产品特征信息的证据,我以为是不妥的,“开工报告”仅只能作为合法施工的证据。
总之只要表述 “做什么”就行。
b)必要时,获得作业指导书;
通常在审核中比较难界定的是 “7.1” 中的作业指导书与7.5.1b)的作业指导书有什么区别,我以为主要的区别在于“7.1”是制定作业指导书,“7.5.1b)”是下发作业指导书。在产品投产前,组织会对所有不同型号规格的产品制定工艺文件,这些工艺文件全面详细的工艺要求,并汇编成册,这是典型的 “7.1”的活动。安排生产前,针对既定规格型号的产品,依据工艺文件填写并下达工艺单或流程单,是典型的7.5.1b)的活动。
可作为证据的例子:机械行业的工艺过程卡(作业指导书),化工、印染行业的配方、工艺曲线图、工艺流程单、服务行业的操作规范等。审核员应在生产现场抽样核实工艺的执行情况。
审核中常常会发现,有些组织制定并下发了作业指导书,但并没按作业指导书规定的去做。判不合格是无疑义的。但此时判条款为“7.5.1b) ”” 必要时获得作业指导书”,就显得不太准确。而判” 7.5.1” ” 组织应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服务提供” ,比较准确.
“组织应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服务提供” ,这句话,是个口袋条款,凡是生产失控的现象都可判这个条款,甚至包括审核7.5的其他条款 发现的不合格。如:××车间焊接某产品,按规定工艺评定(特殊过程确认)通过后才能施焊。结果工艺评定没通过。此时车间对评定结果不予理睬,强行施焊。
显然判不符合7.5.2是不妥当,而判7.5.1“组织应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服务提供”是准确的。
c)使用适宜的设备
7.5.1 c)容易与” 6.3”混淆,前者是用设备,后者是管设备(确认、提供、维护)。
用设备,一是用对,二是用好。现场审核时可根据工艺文件的规定核查设备使用情况。譬如规定用直流焊机,就不要用交流焊机。规定用精度高的车床,就不能用精度低的车床。查看现场有无正在使用的,已列为停机待修、或报废的设备。
d)获得和使用监视和测量设备
这里控制对象是用于监控生产和服务的设备如温度计、压力表、记时器及尺、秤等,仅用于产品最终检验的测量设备不属于本条范围,而属” 7.6”范围。审核是应核实生产和服务现场是否配备了足够的监控装置,其状态是否有效。对于这类的监视测量装置不一定非要组织出具计量所的检定合格证书,但一定要进行内校,并要提供内校的依据(内校规程)。
在有些企业,属于7.6的设备与7.5.1d)的设备不无法分开的,如机械加工厂的游标卡尺、千分尺等。化工厂的粘度计、天平等即用于产品检验,也用于生产控制。
e)实施监视和测量
下列记录可作为“7.5.1 e)” 的证据
“7.6d)” 的设备,监视和测量的结果----如化工厂对反应的实际温度、时间、压力的记载及加料记录、车站的安检记录等。
首件检验记录-----有很多审核员将首件检验记录列为 “8.2.4”的证据,我以为是不妥的,因为“8.2.4”的目的是“对产品的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以验证产品要求已得到满足。” “首检”合格,不能证明以后生产的产品都合格。固不能作为“8.2.4”的证据。“首检”合格可以确认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过程组合能力,既首检合格,作为可继续生产的必要条件。这显然属于生产控制的手段,固列为首件检验记录作为“7.5.1 e)” 的证据,较准确。
半成品检验记录-----半成品检验也是生产控制的手段,因此也可作为“7.5.1 e)” 的证据,在审核记录中可明确“具体证据详见8.2.4”.在 “8.2.4”中审核。另自检记录、工序流程单也可作为证据。
巡检----巡回检查记录可作为监视的证据。及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日志、施工日志等。
在一些企业,使用一种工序流程单,内容包括了要生产的品种、规格型号、批号、工艺要求(如具体的温度、压力、时间)、监控记录、生产异常情况记载等。这种工序流程单可同时作为“7.5.1a)、b )、e)”的证据。这种流程单的既是文件、也是记录。作为文件的生产指令(计划)、工艺要求部分应履行批准手续。
f)放行、交付和交付后活动的实施
可作为放行证据的有各工序间的交接手续、若组织文件的规定,检验合格并由检验员签名才能转序,入库。检验员检验合格后的签名可作为交接手续的证据。
交付可以是按合同提供产品,如客户签收的手续。还应注意是否提供了产品在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防护的证据。售后服务应注意组织是否提供了维护服务、质量问题的处理。在2标准中还强调了,提供担保、附加服务如再循环和最终处理等内容。 rml 发表于 2015-2-26 09:42
首检实质上是一种针对过程是否具备生产条件的确认。
当过程的输出存在“不可验”情况时,首检属于7.5.2e ...
这是我好几年前发表的帖子,后来进行了修改,欢迎继续讨论。
“7.5.1”的审核思路
GB/T19001-2008标准”7.5.1”条款是审核中重要的条款,也是较难掌握的条款。这里谈谈本人在这方面的一点体会。
1、”7.5.1”的基本结构
该条款基本结构为“4个阶段,6个内容”,是产品实现过程“D”环节的PDCA
6个内容:
a)获得表述产品特性的信息;----做什么?
b)必要时,获得作业指导书;------怎么做
c)使用适宜的设备;-----用什么设备做
d)获得和使用监视和测量设备;-----用什么设备监控
e)实施监视和测量;-----是否按要求做
f)放行、交付和交付后活动的实施。-------做好了怎么办?(半成品---放行,成品----交付,交付后---售后服务)
2、” 7.5.1”策划与“7.1” 策划的关系
"7.5.1”的策划和"7.1"产品实现的策划主要区别在于,“ 7.1”的策划是“产品投产前的准备”,而“ 7.5.1”的策划是“生产前的安排”。具体地讲“7.1”的内容会包括绘制生产图纸,制定工艺文件、操作规程、生产管理制度、检验标准、检验规程、记录表格等。” 7.5.1”内容会包括下达生产计划、作业指导书等。
3、 “7.5.1”与“7.5’其它条款的关系
“7.5.1”条款是以产品为线索,连串起计划、实施、监控、直至交付的完整的过程条款。 “7.5.2”条款是 “7.5.1”,条款的补充。7.5.3、7.5.4、7.5.5是对生产服务提供过程的横向要求的条款, 一般不会直接针对某一特定产品。当然也有特例,如:物业管理服务,其审核产品对象是具体的一个物业管理处项目, 7.5.3-7.5.5的要求也要 针对抽样审核的项目。“7.6”的要求不属于产品实现范畴,该要求放在第6章更合适些,其性质与“6.3” 相当。据说当时制定标准时,为了删减方便,放在了第七章。同理,为删减方便,将现在“7.5.2”的要求从“7.5.1”中剥离出来单列一个条款。此次2015版的征求意见稿,作出了调整, “7.6”与“6.3”放在同一章,“7.5.1”与“7.5.2”合并为一个条款。
4、审核要点
a)获得表述产品特性的信息
一般制造企业通过生产计划或生产通知、生产流程单、派工单等获得表述产品特性的信息。工程项目的产品特征信息可通过施工组织设计获得,有些审核员把项目的 “开工报告”作为获得产品特征信息的证据,我以为是不妥的,“开工报告”仅只能作为合法施工的证据。
总之只要表述 “做什么”就行。
b)必要时,获得作业指导书;
通常在审核中比较难界定的是 “7.1” 中的作业指导书与7.5.1b)的作业指导书有什么区别,我以为主要的区别在于“7.1”是制定作业指导书,“7.5.1b)”是下发作业指导书。在产品投产前,组织会对所有不同型号规格的产品制定工艺文件,这些工艺文件全面详细的工艺要求,并汇编成册,这是典型的 “7.1”的活动。安排生产前,针对既定规格型号的产品,依据工艺文件填写并下达工艺单或流程单,是典型的7.5.1b)的活动。
可作为证据的例子:机械行业的工艺过程卡(作业指导书),化工、印染行业的配方、工艺曲线图、工艺流程单、服务行业的操作规范等。审核员应在生产现场抽样核实工艺的执行情况。
审核中常常会发现,有些组织制定并下发了作业指导书,但并没按作业指导书规定的去做。判不合格是无疑义的。但此时判条款为“7.5.1b) ”” 必要时获得作业指导书”,就显得不太准确。而判” 7.5.1” ” 组织应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服务提供” ,比较准确.
“组织应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服务提供” ,这句话,是个口袋条款,凡是生产失控的现象都可判这个条款,甚至包括审核7.5的其他条款 发现的不合格。如:××车间焊接某产品,按规定工艺评定(特殊过程确认)通过后才能施焊。结果工艺评定没通过。此时车间对评定结果不予理睬,强行施焊。
显然判不符合7.5.2是不妥当,而判7.5.1“组织应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服务提供”是准确的。
c)使用适宜的设备
7.5.1 c)容易与” 6.3”混淆,前者是用设备,后者是管设备(确认、提供、维护)。
用设备,一是用对,二是用好。现场审核时可根据工艺文件的规定核查设备使用情况。譬如规定用直流焊机,就不要用交流焊机。规定用精度高的车床,就不能用精度低的车床。查看现场有无正在使用的,已列为停机待修、或报废的设备。
d)获得和使用监视和测量设备
这里控制对象是用于监控生产和服务的设备如温度计、压力表、记时器及尺、秤等,仅用于产品最终检验的测量设备不属于本条范围,而属” 7.6”范围。审核是应核实生产和服务现场是否配备了足够的监控装置,其状态是否有效。对于这类的监视测量装置不一定非要组织出具计量所的检定合格证书,但一定要进行内校,并要提供内校的依据(内校规程)。
在有些企业,属于7.6的设备与7.5.1d)的设备不无法分开的,如机械加工厂的游标卡尺、千分尺等。化工厂的粘度计、天平等即用于产品检验,也用于生产控制。
e)实施监视和测量
下列记录可作为“7.5.1 e)” 的证据
“7.6d)” 的设备,监视和测量的结果----如化工厂对反应的实际温度、时间、压力的记载及加料记录、车站的安检记录等。
首件检验记录-----有很多审核员将首件检验记录列为 “8.2.4”的证据,我以为是不妥的,因为“8.2.4”的目的是“对产品的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以验证产品要求已得到满足。” “首检”合格,不能证明以后生产的产品都合格。固不能作为“8.2.4”的证据。“首检”合格可以确认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过程组合能力,既首检合格,作为可继续生产的必要条件。这显然属于生产控制的手段,固列为首件检验记录作为“7.5.1 e)” 的证据,较准确。
半成品检验记录-----半成品检验也是生产控制的手段,因此也可作为“7.5.1 e)” 的证据,在审核记录中可明确“具体证据详见8.2.4”.在 “8.2.4”中审核。另自检记录、工序流程单也可作为证据。
巡检----巡回检查记录可作为监视的证据。及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日志、施工日志等。
在一些企业,使用一种工序流程单,内容包括了要生产的品种、规格型号、批号、工艺要求(如具体的温度、压力、时间)、监控记录、生产异常情况记载等。这种工序流程单可同时作为“7.5.1a)、b )、e)”的证据。这种流程单的既是文件、也是记录。作为文件的生产指令(计划)、工艺要求部分应履行批准手续。
f)放行、交付和交付后活动的实施
可作为放行证据的有各工序间的交接手续、若组织文件的规定,检验合格并由检验员签名才能转序,入库。检验员检验合格后的签名可作为交接手续的证据。
交付可以是按合同提供产品,如客户签收的手续。还应注意是否提供了产品在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防护的证据。售后服务应注意组织是否提供了维护服务、质量问题的处理。在2标准中还强调了,提供担保、附加服务如再循环和最终处理等内容。 我对标准的理解是:首检放在7.5.1或放在8.2.3哪一个条款都可以,其实体系只是一个手段,主要是保证整个过程是受控的。之所以进行系统管理是为了目的(确保产品质量)服务的,而不是为了手段服务的。因此现在的标准越来越要求灵活化,而不是形式化,教条化。 这个帖子是我好多年前写的,后来进行了修改,现在放在品质管理栏望评论 7.1的策划与7.5.1的策划肯定是不同的,如果是相同的就应该像8.2.4那样“这种监视和测量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见7.1)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进行。”(依策划)描述,而不应像7.5.1那样“应策划”表述。7.5.1的策划层次与7.1是不同,它属于产品实现过程PDCA中D过程的策划阶段,整个7.5.1就是产品实现过程中D过程的一个完整的“PDCA”(大环套小环)。7.5.1的策划含;下达生产计划,下发作业指导书等,这些7.1策划了吗?这不是生产前的安排是什么?没有7.1的策划,一个产品可以正式投产吗?这不是“投产前的准备是什么?”,当然7.1本身也有PDCA ,也要改进,那是持续改进的问题。这个帖子已着了修改,大家可再看看 rml 发表于 2015-4-29 07:58
颇受启发。
现在觉得放在1.1a最合适了。
多谢指教。
7.1的策划与7.5.1的策划肯定是不同的,如果是相同的就应该像8.2.4那样“这种监视和测量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见7.1)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进行。”(依策划)描述,而不应像7.5.1那样“应策划”表述。7.5.1的策划层次与7.1是不同,它属于产品实现过程PDCA中D过程的策划阶段,整个7.5.1就是产品实现过程中D过程的一个完整的“PDCA”(大环套小环)。7.5.1的策划含;下达生产计划,下发作业指导书等,这些7.1策划了吗?这不是生产前的安排是什么?没有7.1的策划,一个产品可以正式投产吗?这不是“投产前的准备是什么?”,当然7.1本身也有PDCA ,也要改进,那是持续改进的问题。这个帖子已着了修改,大家可再看看
rml 发表于 2015-4-30 21:53
请论证你言论的正确性。不要只给出结论。或只作片面论述。
“如果是相同的就应该像8.2.4那样“这种监视 ...
8.2.4的“依策划“,是直接采用7.1的结果,7.5.1的应策划就有要策划不同于7.1的内容,制定作业指导书是7.1的内容,下发(获得)是7.5.1的事,我干过生产厂长,每天就是这样安排生产的,看到标准上这样的字样特别亲切。 rml 发表于 2015-4-30 22:37
您是好面子的。建议您最好不要与我争论。否则很可能会伤害您的面子。想想昨天关于软件设计的说法。不是正 ...
你没有回答我的问题,我看到的只是扣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