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兔子 发表于 10-5 15:55: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款理解

请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一、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问:1谁来分析决定企业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2如果企业未分析决定企业有无“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应该不符合4.4.6要求。
二、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问:现查检查未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该不符合4.4.6要求。

whwys 发表于 10-5 19:37:11

可行性论证阶段分别提出安全预评价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是评价机构提出吧?在法律法规符合性合规性评价时也要评价的

wxsunhao 发表于 10-6 05:30:07

有没有这个可能,主要是看预评价的报告,企业没有建立监护档案,判在446条似乎也说得过去。

小兔子 发表于 10-6 10:5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问题: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初审中,1是否应该要求企业必须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审核决定的书面通知”?2在实习审核中看审核员审核,并未涉及此项内容,应该不正确吧?

crusader 发表于 11-4 20:19:48

首先要明确企业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病
因为职业病防治法开篇第二条就指明了本法的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也就是说只有存在职业病防治活动,才有其后续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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