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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6 10: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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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6 h' R \5 X7 D A8 K, `* c0 x
问题: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初审中,1是否应该要求企业必须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审核决定的书面通知”?2在实习审核中看审核员审核,并未涉及此项内容,应该不正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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