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eipengxu 发表于 2014-1-14 16:42:48

审核组长的整改要求是否合理

近来参与一次一阶段审核,某个国内排名靠前的机构的审核组长提出以下问题要整改:
1、管理方针要写入企业的业务类别,如施工,环境保护的字眼,没有体系企业的性质。
2、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控制程序要改为: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的确定控制程序,因名称有变化了。两者要对应。
3、风险评价不能纳入财产损失,因为那是旧版的要求。
4、环境因素评价表的重要环境因素打分应偏高,如果是实际打出偏低,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属于重要环境因素,也要调整分数到规定值以上。
针对以上内容,我觉得体系认证偏向于表面化,审核也比较死板,理由是:
1、管理方针千篇一律都是严格施工、爱护环境等内容,就算有施工两字,也只是说明是家施工企业,并不体现是哪类施工企业。2、程序文件的名称一定要对应标准要素的名称吗?哪里有这个规定?3、旧版要求对财产损失进行评价,新版取消了,但也没说不可以这么做,保留了是否为错?4、审核组长的意思是把分数进行倒推,属于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环境因素,一定是分类在规定值以上。其实,这有两种评价法,一是打分在规定值以上的判为重要环境因素,二是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环境因素直接判为重要环境因素。 请诸位发表意见。

阿芳 发表于 2014-1-14 17:21:33

我来发表一下我的观点:1、关于方针问题,按标准要求写的内容质量的有5点,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各7点。从你写的描述中可以想到你所制定的管理方针至少不能体现与企业的宗旨相适用,环境方针也未能体现环境方针中bc中的要求,所以审核老师让你修改。2、关于程序的名称我觉得改不改问题不大。,只要程序符合即可。3、旧版要求对财产损失进行评价,新版取消了,你用的是2011版的标准了,你还有必要对财产损失作风险评价吗?不需要了。4、环境因素的评价有2种方法:打分法和直接判断法,我觉得这个一点不矛盾,你打分的过程时间其实其实就是判断的一个过程,而打分的依据其中之一就是环境的法律法规,如果都不遵守环境的法律法规了,你还给打低分了,说明你评价的不对!所以我认为审核员说的对的。

zhangshuzai 发表于 2014-1-14 19:31:09

“管理方针要写入企业的业务类别,如施工,环境保护的字眼,没有体系企业的性质”方针除满足9001村中5.3的要求外,应反映企业业务的特点;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控制程序要改为: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的确定控制程序,因名称有变化了。两者要对应。"一个条款可以对应一个程序,还是一个条款对应两程序,应由企业自已定;
"风险评价不能纳入财产损失,因为那是旧版的要求。"企业做管理体系是为了升值,虽然是旧版的要求,但将财产损失纳入风险评价无可厚非:
"环境因素评价表的重要环境因素打分应偏高,如果是实际打出偏低,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属于重要环境因素,也要调整分数到规定值以上。"体系运行的前题是守法,如可能存在违法,可直接判重要环境因素,打分偏高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反而打低了对企业不利.

wanghui1967 发表于 2014-1-14 21:53:56

看后有收获,感觉第二个老师说的更有道理。

emeipengxu 发表于 2014-1-14 22:28:02

各企业三标认证的管理方针完全成了套话,都是些严格施工、爱护环境,一大堆施工企业都是这样的,是体现了企业的一点业务特点,但通用性太强,反而没有实质的意义。
在发布的管理方针释义里有较祥细的说明,完全说明了企业的运用情况,行不行?还是一定要写进方针里?

wxsunhao 发表于 2014-1-15 07:05:05

阿芳 发表于 2014-1-14 17:21
我来发表一下我的观点:1、关于方针问题,按标准要求写的内容质量的有5点,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各7点。从 ...

不体现企业的性质不一定不体现与企业的宗旨不符,你的观点有偏颇。还有,企业超出标准的要求是可以的,而且应该鼓励,不能说标准中没有了财产损失,我们就不要考虑财产损失。
打分不是判定重要环境因素的唯一依据,企业可以用各种可行的办法来判定重要环境因素。其实如果可以直接判定的,根本就不需要再打分了。

isofangs 发表于 2014-1-15 08:02:19

按照2011版标准,财产损失可以不考虑,但是企业还应考虑到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所以本人以为对财产损失进行评价。

好学者 发表于 2014-1-15 08:26:05

对按照2011版标准,财产损失可以不考虑,但是企业还应考虑到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所以本人以为对财产损失进行评价。本人赞同。一个体系不与国情、法规结合,体系就没有生命力。

eicbj 发表于 2014-1-15 16:04:37

僵尸审核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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