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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参与一次一阶段审核,某个国内排名靠前的机构的审核组长提出以下问题要整改:5 X1 ]+ m' }0 f- Y4 D: h w
1、管理方针要写入企业的业务类别,如施工,环境保护的字眼,没有体系企业的性质。
# o( y# u1 v3 s7 J+ z2、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控制程序要改为: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的确定控制程序,因名称有变化了。两者要对应。
( Z7 Z0 l; ^7 r( i8 Y/ X3、风险评价不能纳入财产损失,因为那是旧版的要求。
* Z; E9 S* h, @8 x4、环境因素评价表的重要环境因素打分应偏高,如果是实际打出偏低,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属于重要环境因素,也要调整分数到规定值以上。
* q4 ]! G. H6 L5 m# `3 v针对以上内容,我觉得体系认证偏向于表面化,审核也比较死板,理由是:
9 C) |& j/ i" F k# E! @! i+ x1、 管理方针千篇一律都是严格施工、爱护环境等内容,就算有施工两字,也只是说明是家施工企业,并不体现是哪类施工企业。 2、 程序文件的名称一定要对应标准要素的名称吗?哪里有这个规定? 3、 旧版要求对财产损失进行评价,新版取消了,但也没说不可以这么做,保留了是否为错? 4、 审核组长的意思是把分数进行倒推,属于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环境因素,一定是分类在规定值以上。其实,这有两种评价法,一是打分在规定值以上的判为重要环境因素,二是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环境因素直接判为重要环境因素。 请诸位发表意见。 0 N3 t. R) j4 n1 Z' a5 m* e/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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