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判标正确否?
见过一份内审不合格报告: 查市场部对顾客的产品要求,在公司内仅通过口头传达,未通过书面形式传达至生产技术部等相关部门.不符合ISO9001:2008之7.2.1要求.7.2.1有要求要书面形式传达吗? 有可能是他们的程序文件中要求了需要书面通知。标准中未做要求。 注意该不合格项判标的依据不是企业内部的规定,而是7.2.1,故二楼的说法不成立.
我认为是不符合7.5.1的A,就是表述产品特性的信息不明确,影响生产的有效控制 这个不符合严格说来是不成立的 从标准来看,口头要求确认就可以了,且已传递,重要信息对方不会口头的,不存在不符合 7.2.1是产品要求的确定,而不是产品要求的传达。
审核员现场有没有追踪,这种口头传达是否造成了产品要求表述不清导致技术、生产失误的后果?如果没有,那就什么理由说这样做不可以呢?标准确实规定必须要求书面形式传达。
不过也可以谅解,毕竟只是内审员啊。再说这样的不合格开出来确实也能能促进改善,也没什么不好。至少书面的形式可以减少部门间的很多扯皮。 其实这份内审报告是外审员帮企业做的。开这样的报告我就觉得审核员水平不高,问题是存在的,但描述有问题,不能判在7.2.1。毕竟7.2.1是确定产品的要求。这其实在销售部与顾客沟通过程中就确定了,不应公司内部确定,与是否口头传达无关。
问题是生产作业缺乏明确的依据,这是7.5.1A所要求的产品信息。我觉得与此关系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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