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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牛角尖 于 2019-6-23 13:4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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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帖子好多年了。昨天又浮出来了。帖子是转版前的。转版后 讨论这个帖子的几个问题应该有了明确的答案. h j2 Z+ {* A* x: @: K
问题一、建筑设计院的输出是什么?毫无疑问就是建筑物的图纸等文件。也就是软件。而不是服务。也不存在什么具有软件性质的服务一说。既然输出的性质是软件,那么输出就是软件。对同一个输出,不能同时是软件,同时又是服务。既然输出是软件,那么就是产品。对于设计院这样的组织,预期交付的产品就是图纸等软件。8.3和8.5.1的要求都适用于该组织。软件可以设计,同时也是生产出来的。这2个条款的要求都要满足。故该组织不能将8.3列为不适用。; c1 F. x3 W) b
问题二、设计开发的定制流程不是预期交付的产品或服务。故8.3本身就不适用这些过程设计。与组织是否将8.3列为不适用没有什么关系。0 t' d r$ W0 b2 e, }
问题三,不是说生产软件的组织都必需满足8.3条款要求。如:从事外星人研究的这样的研究机构。其输出是各项研究成果,也是软件。这样的组织就不一定有设计开发过程。其软件的生产不用满足8.3要求,但一定要满足8.5.1要求。
* d% B' e& p3 A7 {" l' }) {& Y 问题四、有位老师对建筑设计的各个环节的控制进行了表述。水平很高。其提到建筑设计的确认。那个报建设部门批准的 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图纸)。建设部门的审查应该属于确认的方式之一吧。要考虑到与周边环境的协调,配套功能,合规等,这些可以归于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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