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 Y# r! c+ @ V 为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的相关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参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人身安全,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
一、 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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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
- j% k4 F* p; c1 E$ e/ I 三、 潜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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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攀岩
9 X+ [2 @3 x0 ]6 A- K* h 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的规定,做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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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公布前已经开展目录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本公告,对消费者进行提示,并于公告公布后6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 c$ [2 M k. [: s" o0 I/ F 消费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特点,服从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劝诫和指导。
) I) H8 B4 `: s5 z* J5 y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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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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