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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的主管部门是环境部化学品登记中心(CRC),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主管部门是安监局化学品登记中心(NRCC)。1 b+ m$ S+ F, E$ i;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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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两个办法对物质登记提交资料的要求及后续监管措施上存在差异明显,总体上《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比《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更为复杂和严格,如《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要求提交的资料涉及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用途、使用方式、危险化学品水生毒性等环境危害性数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还需提交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则是要求提交化学品的分类和标签、物理、化学性质、用途、危险特性、储存、使用、运输要求和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6 ~% t" Y! p# Q' X3 |4 Y7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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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关联体现在都是监管《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物质,后续环境部会依据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性及环境风险程度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只能实现对国内生产企业进行《危险化学品目录》所有物质的监管;而对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虽然办法已说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 ,但一些存在于《危险化学品目录》却不在《有毒化学品目录》中的物质目前还没有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因而办法暂时还不能实现对《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有物质进出口的管理,需要后续逐步规范完善相关规定。% j- n4 \& R! Z; O7 v) G" S/ ]
7 L( c: \; Q4 M2 p( J! R: c' M+ ~此外,针对企业提出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之间关系的疑问,专家给出回答指出,如果化学物质完成了新化学品登记后又进入了《危险化学品目录》,那么该物质还是要进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只不过两种登记的数据信息可以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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