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p! @, _7 O0 v, n6 R4 g
6 P+ h- y. `' A3 n7 _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采取以下措施:0 d) N9 D! l% Y1 B5 e; R- H: h1 a* D: q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 z: g, C' o Y. U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环境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j5 x6 n/ E3 \+ o, G; K! ~
(三)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6 ?" l8 D5 {9 ^ I3 z; u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
4 G( J6 T: C: D6 c5 X5 \4 U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 f8 ^3 t6 e' Y' T8 }5 i5 P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