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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0 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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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取消消防产品备案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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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S6 _) r, |2 L【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2002年6月7日 文件】关于调整我省消防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 X2 a- o# g1 h6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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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广东省消防产品登记证》、《进粤消防产品备案证》和《广东省灭火器维修许可证》。各地不得对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和维修发许可证、认可证、登记证、备案证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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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机构、消防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在审核、验收和使用消防产品时可查验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或有效期内的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原件,核对其名称及型号与拟用产品是否一致,并应保存其复印件。对于所选用的消防产品的合法性和质量状况,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政府网站(http://www.mps.gov.cn/)的《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页了解到有关的详细资料。7 \! j+ }4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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