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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NAS-C01:2007《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要点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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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11-1 15:3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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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某月某日,某机构邀请CNAS的认可专家对该机构审核员进行了CNAS-CC01:2007《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要点”培训,现将当时培训的记录稿发布出来,供关注、学习该规范的人士研究、参考。虽然,CNAS-CC01:2007《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已为CNAS-CC01:201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所取代,但其主要内容没有变化。现将该培训记录稿粘贴如下。版权属于原持有者。在此向原版权持有者和转发者致谢!2 S9 i! @/ t* M1 ^6 u+ t% ]0 O
    CNAS-CC01:2007《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要点
    本要点主要讲解了与原认可规范的不同之处和如何理解应用新规范。
    新的“CNAS- CC01:2007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适合于所有管理体系(QMS、EMS、OHSMS等),整合了所有应用指南的要求。
    这些要求多为原则性的要求,大多没有规定明确规定,为机构提供了灵活的空间,但灵活的前提是必须遵循“6个原则”:
    公正性、能力、责任、公开性、保密性、对投诉的回应
    这6个原则不是要求,但是是所有要求的基础。
    1、公正性
    • 维护公正性的委员会(6.2)(管委会)的组成、权限、任务、权力、成员能力和责任均应正式形成文件,并由认证机构最高管理层批准;
    管委会是在最高管理层的策划下建立的,组织机构图中的管委会不应在最高管理层之上,没有被领导的关系。
    • (管委会)至少每年对认证机构的审核、认证和决定过程的公正性进行一次审查,部分委员会成员应具备公正性审查的能力,委员会应独立实施该审查,不得委托他人实施;审查应由委员会中的相关方成员实施,认证机构的成员不得介入。
    • 认证机构的内审应包括审核“维护公正性的委员会”(管委会)。
    • 对公正性的威胁中:熟识(或信任),包括:原企业人员后来做审核员去审核该企业、某企业的三年审核都是一个人作组长,再认证还是这个人去。
    • 公正性管理流程单包括:内部管理人员、审核员、专家;(如合同评审、项目管理、文审、审核员、认证决定人员、其他:申诉投诉处理人员等。)
    2、能力
    2.1  认证机构在确定认证实施人员的能力要求(评价准则)时,除了那些直接实施审核与认证活动的人员,还应考虑管理层和行政人员所承担的职能。
    2.2  强调了能力应可证实:审核员的能力证实必须要现场见证;技术专家和认证决定人员也要证实,但没有要求现场见证,认证机构自己要规定证实方法。
    2.3  人员初次聘用,签合同前,关注综合能力,关注个人素质(选择适用于认证行业的人员);
    2.4  专业能力评价,关注懂行不懂行;
    2.5  用人是用人的能力而不是用其知识(即是否具有应用知识和技能的本领),知识可以从培训中获得,只是获得了资格是不能接受的,能力评价不要做成经历评价,能力必须证实。
    2.6  对审核员/审核组长持续监视包括三方面:现场见证(必须的)、报告复核、客户或相关方反馈。监视频次没有要求,但机构要有一个一般性的规定。
    2.7  对审核组长的见证要包括:策划——文审——整个审核活动控制,见证人应具有组长的能力。
    2.8  专业能力见证时可以不是每个小类见证一次,可以分组见证,但分为一组的应该是:产品实现过程、生产过程、生产设备相似;产品要求、标准法规、行业要求相似;风险等级、环境因素等等相似。
    2.9  现有在职审核员的能力,只要能确保其在每个业务范围内都能胜任,可以不进行现场见证。建议对老审核员做一次确认,确保以前的结果真实有效。认可机构要从中抽查(如对产品特点、生产流程、法律法规等等是否熟悉),如果不具备能力,要质疑机构的确认方法,有可能要推倒从来。
    3、认证和审核
    • 审核方案应包括两阶段初次审核、第一年与第二年的监督审核和第三年在认证到期前进行的再认证审核。
    • 申请评审不同于合同评审。合同评审是看有没有能力接受认证而签合同,申请评审是个大过程,包括合同评审;申请评审主要评审是否具备现场审核条件(包括企业信息、外部申诉投诉、政策法规等等)。
    • 申请评审中“9.2.2.4  认证机构应任命将进行认证决定的人员”,可以是“见认证决定人员清单”。
    • 初次认证审核必须是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
    • 审核方案中包括第一年与第二年的监督审核。监督审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是指年度的概念。
    初审后第一年的监督审核必须在12个月内完成,计算的起始时间为初审二阶段结束日。第二年的监督审核在年度内完成即可,但机构要有个规定。再认证后的第一年监督审核也是指在年度内进行。
    • 网络的虚拟现场审核不能超过1/3,物理现场审核不能少于2/3。
    • 一阶段是否要到现场由项目管理人员确定。如果确定不去现场,应有充足的资料转交组长,能完成一阶段的7项任务。如果一阶段不去现场也必须将一阶段的审核结果形成文件(审核报告)并告知顾客。
    • 一阶段审核计划不要按要素排计划,直接用文字描述审核内容即可;
    小企业1人/0.5-1天,大企业2人/1-2天;
    计划包括管理层(策划、实施、意识、理解)、体系推动部门等(大企业包括检验、设备管理等)、现场巡查(ISO 9000的生产线、ISO 14000/18000的厂区周边环境等)。
    • 一阶段也要配备具有专业能力、具有组长能力的人员进行。
    • 一阶段7项审核内容中只有文件审核是正式审核(按照审核准则实施和判断),其他6项均是审查、评价等不是审核,所以相当于初访,走马观花地看,其中:
    a)询问管理层是否经过培训、体系开始运行时间、过程、目标识别情况、运行绩效等等;
    b)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合规性、生产许可证、特殊行业许可认证、3C认证、环评报告等;
    c)客户的资源:通讯、联络手段、打印复印条件,交通是否便利等;
    d)重点指出第二阶段可能出现不合格的情况;
    e)如果没有实施内审或管理评审则不具备二阶段审核条件;如内审已经完成,但是管理评审刚刚策划,还没进行,也不具备二阶段审核条件。
    • 告诉客户一阶段发现的问题如果不解决,二阶段可能是不符合。
    • 一阶段和二阶段的间隔时间没有要求,但认证机构应有个规定(一阶段和二阶段连续进行不太合适)。
    • 二阶段审核至少要包括7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法律法规包括产品法规和企业行业法规等,既要关注政府的合规性证明,也要关注现场运行是否合规;
    ISO 9000 也要审核对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如3C证书等。
    • 申请信息确认表可包括企业申请的范围、人员、删减、多现场、合规性并持续满足等内容。一、二阶段都要确认(认可见证时也要看是否现场确认),最后提交认证决定。
    • 信息传递表应传递企业有代表性的区域(产品/服务/环境因素/危险源所在的区域)和职能(领导层、体系推动部门、与产品/服务/环境因素/危险源管理控制相关的职能部门如ISO 9000的设计、技术、检验,ISO 14000/18000的环保、安检等)是哪些(这由审核员在现场识别出来)。
    根据这些信息可以确定下次审核的内容;下次审核实施前项目管理人员提前询问企业有无变化,如无变化则按传递的信息策划审核。
    • 监督审核每次都要审核有代表性的区域和职能,每次都要覆盖所有的产品和服务。只有类似的现场才可抽样(如3个冲压车间相似,可以抽样审核)。
    • 认可规范中没有规定监督审核必须覆盖所有的部门和要素,所以一个周期的监督审核不一定要覆盖全部体系,但必须最少包括规定的8项内容。只要初审覆盖了全部体系(包括办公室、工会、卫生所等),每次的监督审核可以不审核非代表性的区域和职能。
    • 再认证不一定要按初审的流程,只按策划的要求该做什么做什么,所以再认证可以没有申请和合同评审。如果在初审的合同中包括了再认证的内容并且没有变化(原合同要注明再认证的要求和信息变更通报要求),再认证到期时,直接通知客户什么时间进行再认证审核。
    如果企业信息有变化要补充申请,补充合同并评审。
    • 再认证时如果没有大的变化可以不做一阶段审核。如果只是文件变更只做文审即可(文件没有变化,也可免于文审)。
    • 再认证审核,认证决定必须在证书到期前完成,否则要按初审对待。如果有个别例外情况超期,要特别说明、特别批准并重新发证(不能延续上次证书,只是接受这次审核的结果,不另外审核而已),可能要报CNAS。
    • 3年的认证周期从初次认证或再认证决定算起。
    • IAF的解释:再认证审核后,再认证的证书有效期可以不按认证决定的日期做证书,可以按延续原证书的有效期计算(以减少顾客的损失);
    • 特殊审核包括:
    a)扩大认证范围;
    b)提前较短时间审核,包括:认证机构为调查投诉(见9.8)、对变更(见8.6.3)做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客户(见9.6)进行追踪,可能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通知获证客户后对其进行审核)。
    特殊审核从程序上看应与初审相同,有申请、合同评审,只是不做2个阶段审核,文件无变更也可不做文审。
    特殊审核的人日数要视情况而定:如果扩大增加分场所的人日数要按初审的人日数计算;如果只是增加产品,企业人数没有变化可适当增加人日即可。
    在公开性文件中要声明:特殊审核中的提前较短时间审核的定义(情况),让客户有思想准备。
    • 认证证书中要增加认证机构的地址。
    • 认可标准中共6处使用了“在法律上具有强制实施力”的措辞:5.1.2 认证协议、7.5 外包、8.5.1 保密、8.6.3 客户的变更通知、9.6.3 暂停、9.6.6 撤销。这些要求应该在认证合同或被认证合同引用的文件中出现。
    发表于 11-2 05:3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文章,顶一下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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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1-2 05:4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孙老师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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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12-1 23:40: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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