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令141号《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认证人员的能力进行培训和评价,保证认证人员的能力持续符合要求,并确保认证审核过程中具备合理数量的专职认证人员和技术专家。”0 x9 f" s& z% `2 {; A, T; I. a
认监委的条文解释为:“本条强调的是认证机构应确保认证审核中具备合理数量的专职认证人员。也就是说每个认证审核组都应配备合理数量的专职认证人员(最低要求每个审核组至少有一名专职人员,实习专职人员加上技术专家是不被接受的),这是从保证认证质量和认证有效性以及强化认证机构责任和风险角度提出的硬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