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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20 20: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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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终责任的承担者,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
0 F8 L- t# E3 f$ J. s1 |+ e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w3 k& c" K! G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6 A8 q P. X6 S; @1 O# C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G2 b5 o; T- E% i9 e' y+ t& A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 J, ?1 l/ i9 J$ o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3 L% u* n8 E6 U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U3 H& b# _( A6 G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9 `% X0 z7 s" Q8 v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 ^3 I9 g! j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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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而言,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有所不同。
, @# b+ \8 Z" }/ |7 @对于公司制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 n V, d# O$ F. r+ f: t
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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