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在法律规定中明确禁止建设单位肢解发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这是法律对禁止肢解发包的原则性规定。
: S5 W( n" k- [8 E% g. I
; X0 k( b+ s! I" {: w5 p1 A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第七十八条对肢解发包做了定义性的规定:“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 q+ H5 P2 z, ~
+ k5 Z9 K+ o; |
法律法规本身虽然给肢解发包下了定义,但对于什么是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并未作出进一步的界定,这在肢解发包的认定上给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 k% e9 [" B. C, |. r! r+ z: Y% E- |9 d) c8 h
在现实中,对于高层建筑物来讲,所涉及的专业很多,专业化程度也非常高,施工常包含桩基工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修工程、电梯及设备安装工程,有时还有玻璃幕墙、网架等专业工程。而当总承包方不能独自完成所有工作量时,建设单位将这些工程的某些部分平行发包给其他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就是合法的发包行为。1 I# f: c- w4 X4 U: o0 w% F
7 r8 s7 f% H$ h/ }1 a+ u" { 但是,如果将诸如桩基工程这种本来应该由一个施工企业完成的工程分包给几个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则很大程度上会导致由于施工企业之间配合产生的问题而出现工程质量和工期等诸多隐患,所以此种情况下认定为肢解发包就是合理的。, p3 n! Y# e. P+ r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