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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27 12: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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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eipengxu 发表于 2012-3-27 09:50 4 X8 e+ u( a$ X- Y+ M5 H
管生产就管安全,既然国家安监总局不管建筑施工的生产,也不懂行业专业知识,管施工安全就有点困难了。安监 ... , R6 [7 _0 @9 i) h1 c9 U(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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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规定》对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0 [6 {6 a8 V4 B, T+ k) w答:首先,为了避免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上的职能交叉,《规定》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g9 {0 V1 n' V4 ~+ g5 Q其次,由于基层对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持有不同意见,为进一步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职责,《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o" b. w! u% M( q# h2 s3 x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9 ~& A( P7 {& K" p- Y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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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也制订了自己的地方规定,如《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6 X9 ^! z; r2 E/ M# S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止。
' n$ \ I! O. W+ S! K4 D# e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 H( R4 a" [7 p8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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