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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一 | 市场监管局遇到的尴尬:1+1+1竟然等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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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 08: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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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一 | 市场监管局遇到的尴尬:1+1+1竟然等于12017-02-07 恐龙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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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三合一”还是“N合一”,关于工商、质检、食药合并的讨论从未停止过。今天和大家分享的这篇文章,笔者不禁感叹:“三合一”,1+1+1竟然等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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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笔者走访了N个地方“三合一”的市场监督局,有的叫“质量和市场监督局”。一个县局、区局就有100多号人,真是人丁兴旺。除了质检业务还有收费外,食药、工商都没有了收费项目,一心执法也是好事。但三个部门的磨合、整合却远远没有完成,核心问题是“改革应当法律先行”没有做到而出现的问题,这不是基层执法局能够解决的问题。现在情况下的基层执法还需要更高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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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县市场监督局的改革力度很大,“三合一”后,该县还成立的“行政审批局”,将原工商登记、广告许可、动产抵押以及食药监、质检的许可业务都划给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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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四川省工商局要求各地清理“死户”,该县市场监督局清理出2000多户公司需要吊销执照的。但问题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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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县市场监督局认为:按照《公司法》规定,应当由“登记机关吊销执照”,而登记机关是行政审批局,应当由行政审批局吊销。行政审批局反驳说:政府制定的“三定”方案规定我局的职责只有许可职能,没有吊销、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职权,我不能越权吊销!请示省工商局:无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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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县政府领导以及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协调下,A县市场监督局用《公司法》“冒险”给吊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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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吊销的2000多户公司中,有一户出了问题。这户公司因为改变了住所一年多时间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找到了市场监督局,要求恢复执照。市场局想:反正是冒险吊销的,不能太认真,就撤销了吊销处罚,改为罚款。没想到当事人认真了,说:公司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市场监督局不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无权罚款。哎!算了吧,改革期间的事还得“探索”,免了!责令限期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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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县市场监督局,到该局法制机构了解,发现法制机构不核审食药、质检的案件,只审工商的案件。法制的理由也是充分的:按照《食药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行的是“合议制”,没有规定案件需要法制机构核审,因此不审!按照质检部门《行政处罚审批程序规定》,质检案件是每案必须开案审会,由案审会作出决定,也没有规定法制机构要审案,因此不审!只有工商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才需要法制核审,所以只审工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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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问题来了,首先是该局分管局长在法制没有核审、不签字的情况下,总觉得心中无底,签字同意下不了笔,又没有理由驳斥法制机构的理由,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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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件来了,不知道该走什么程序。查获一家企业生产、销售的豆浆机有重金属超标的质量问题。领导指示:本案法制要严格核审,做成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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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说:这案件涉及生产领域,应当按质检的程序规定,由案审会作出决定,法制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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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说,他还有销售行为,进入了流通领域,可以按工商的程序由法制核审。
法制说:豆浆机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调整的产品,也属于《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规定禁止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按食药的办案程序,由办案人员“合议”,法制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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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领导聪明,说:合议后交法制核审并不与工商、食药、质检的程序规定冲突抵触,我们就加一个核审程序,然后再由案审会决定吧。法制只能听话了。但心中想:处罚书如何告知救济啊?如果处罚出去当事人不服,到底是应该向上级工商部门还是食药部门亦或上级质检部门申请复议呢?如果当事人同时向三个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都要受理,作出的复议决定不一致怎么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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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市场监督局C市场监管所。这是一个大所,近20号人,其中,原工商部门的人占了75%。所长办公桌上放着一本厚厚的“2016年巡查记录本”,有500来页。拿起来一页一页仔细翻看:每天都有巡查记录,包括节假日。巡查的内容更多,有餐馆、食堂、农村坝坝宴、食品加工厂、超市、药店、医院、保健食品销售商......竟然没有工商、质检业务的巡查,好不容易看到一件与工商沾边的事:无证无照经营餐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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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发出感叹:“三合一”部门,用的是工商的人,花的是质检的钱,干的是食药的活,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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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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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 09: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才是中国式的政府机关、中国式的改革呀,完全符合中国政府实情的哦这才能大家万事大吉,大家都能混日子,忽悠老百姓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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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 09: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职责不清,遇事扯皮的情况,多地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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