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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热闹了,加我一个吧。我想起了“盲人摸象”的故事。看了大家的讨论内容,我想发表我个人的看法: n0 Z* R$ ?9 ?6 W( J5 z- F
从生产控制角度讲,可以判为 7.5.1 e),如此生产人员高兴了。
! X3 _( H' R) _从对产品特性的监视和测量角度讲,可以判为 8.2.4,如此质检人员高兴了。
5 b! q: s; [5 J: Q+ S5 a/ q从质量管理体系监控角度讲,可以判为 8.2.3,如此体系管理者高兴了。, S% x* G. f. F2 s% s+ Y
从产品实现的策划角度讲,可以判为 7.1,如此策划人员高兴了。3 ]) \# G/ n! a' j6 B X
“首件检验”的目的是什么?执行人员是谁?这很重要。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授权。一般来说,“首件检验”的目的是确认生产工艺流程、设备、参数等是否符合,判定是否可以继续大批量地生产下去。“首件检验”执行人可能是工艺师傅或质检员,所以我赞成判为7.5.1 e)。
7 R( E) ^% s8 t如果您的“首件检验”目的是为了放行产品,是质检员检验的,您判为 8.2.4 我不反对。
- o8 x2 W. x6 e# @* |/ s为什么不是8.2.3 或7.1 呢?我来说说我的理由:2 c6 d7 M: @$ w% m6 \
8.2.3, 体系监视主要包括产品生产过程监视(工艺参数按文件执行否?员工操作按规程否?等)和体系过程监视(现场管理符合制度否?目标、内审、管理评审,等),体系监视“首件检验”重心是查“首件检验”是否按规定做了,“首检检验”的具体过程或结论不是体系检查的重心。所以判为 8.2.3 远了些。
' Q: V, k# n1 Z# {+ b7.1, 策划“首件检验”是确定生产某产品将是否设定这个“首件检验”工序,如果要设定就制定出“首件检验”相关文件。而不是去管理某次“首件检验”的具体操作或结论。所以判为7.1 就更远了些。
& j2 m, n' i8 p+ T! r; a结论:比较下来,判为 7.5.1 e) 更合适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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