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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眼 | 一起非法委托生产CCC认证产品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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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12-20 07:2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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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眼 | 一起非法委托生产CCC认证产品案的处理
    ' q) Q' e7 G( C+ m( y: p) F3 Q1 R+ m原创 2016-12-19 张炜& G# F- X' W+ J6 K7 j& b7 y# w7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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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通过对一起跨境非法委托生产打印机案的分析,对近年来日益增多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委托生产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进行解读,以此提醒相关企业避免类似违规事件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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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y3 V4 \* E' P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要求,纳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但有部分企业因疏于对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要求的学习了解,在强制性产品生产、销售、进口等环节出现了违规情况。

    9 _$ I% l0 H+ I& d6 ]+ }/ t案情描述+ p3 x$ |% P9 \8 j$ F. B, J
    2015年7月,国内A公司从美国进口了6台型号为I-4212e的标签打印机,在对该批进口打印机实施入境查验时,无锡检验检疫局监管人员发现,申报人提供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列明的生产商应是位于美国佛罗里达州中部城市奥兰多的B公司,但在进口打印机铭牌上标注的机器生产地为“Made in China”,存在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一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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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B. I1 S# h
    经进口商向美国方面了解后得知,美国B公司相关型号打印机于2010年11月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取得认证证书,其后该公司就将某些型号的打印机委托中国境内C企业代为加工生产,产品完成生产后运回美国,再通过B公司的销售网络将部分打印机返销中国境内。同时,无锡检验检疫局对国内C企业资质情况进行了调查。经了解,该企业生产的该型号打印机全数用于出口,因此未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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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上述情况,无锡检验检疫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作出如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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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是通知A公司该批次打印机因未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不得进口、销售,同时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由A公司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将退运结果报告检验检疫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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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是对国内C企业进行认证认可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告知其在产品未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之前只能全数用于出口,不得在中国大陆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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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是向上级部门汇报美国B企业违法违规情况,由上级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对其实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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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 P4 k  Q" I处理依据1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令(2009)第11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同时,该规定第四十条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查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证明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验证不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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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A! b2 P- V5 H5 O  ?  C
    本案涉及打印机属于强制性认证目录内产品,且货物上实际标注信息与申报人提供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一致,检验检疫机构据此判定该批进口打印机查验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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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加贴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因该批货物是在口岸查验中截获,实际并未完成进口进入流通领域,不适宜用《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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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国内生产企业C生产的打印机也全数用于出口,并未在国内市场进行销售。对此,无锡检验检疫局只按相关规定要求对上述货物作了退运处理,并未对国内A公司和国内C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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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书;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工厂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第五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K! P: M# g/ D4 x& z+ c  S+ h+ Y5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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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B公司将部分打印机委托国内C公司进行生产,其产品实际生产企业、生产地已发生了变更,但该企业未办理变更手续,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要求,应由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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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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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贸易竞争的不断加剧,很多外国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将一些原来在本国生产的产品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委托加工、贴牌生产的情况大幅增加,这其中很多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一些企业或缺乏对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认识、或出于节约时间或成本的考虑,部分国外企业往往不按规定要求申请工厂检查、办理证书变更,此举可能导致部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强制性认证产品,这些不合格产品一旦流入国内市场,其潜在的机械、电气、化学等伤害可能危害消费者安全,需引起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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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ize=1em]01
    [size=1em]进一步强化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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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强制性产品生产商、进口商、委托加工企业等认识到认证制度的重要性,促使其自觉遵章守法,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行为产生,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同时,要加大政策法规培训力度,督促企业自律自查,避免因缺乏对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及相关规定的了解,导致其在生产、销售、进口等环节出现非故意违法违规情况,并由此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4 z# Z) h+ x9 {/ Q: W& V

    3 I# j# W6 l5 c/ f' G- G) P
    [size=1em]02
    [size=1em]强化入境验证工作的针对性
    - S7 k+ _) g8 a. G6 a5 K
    随着强制性认证产品种类的增多以及进口总量的增大,强制性产品入境验证工作量急剧增长,特别是在一些重点进口口岸很难对相关产品进行逐批核查,这就给部分企图蒙混过关的“有心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对此,检验检疫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监管结果互通和信息化手段应用,一方面,对出现问题较多的生产厂家、进口商家以及问题产品加大查验力度,切实保障健康消费、安全消费。另一方面,对长期诚实守信、不出现问题的进口产品可适当降低口岸查验频次,以便于进出口货物快进快出。+ p% r" x0 t& N) t8 y. \0 _  H5 ~( M

    $ N. Z  g* E" o( s: D* @! U* P( ~
    [size=1em]03
    [size=1em]加大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 _) s' {/ D; M& C
    近年来,部分国外企业利用中国消费者对洋品牌的过度迷信,有意隐瞒制造地变更情况,并以此牟取暴利,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欺诈性。对此,建议进一步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及时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不法企业违规信息,为消费者安全消费、理性消费提供指引。同时,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鼓励消费者主动举报、主动维权,使违法企业无处遁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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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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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 m5 Y0 B) j$ b+ G" B  m;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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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12-20 08:06:29 | 显示全部楼层
    质检部门做点这类实事比稽查体系认证要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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