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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 第3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Z5 d x' J) `0 `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 G# }" ~$ M: ]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1 y( ~9 V* v" T5 }5 b. _1 I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 j1 Y5 a& [8 S# w* V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6 b( u$ C# {7 m4 Y/ V" m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1 D" O& t2 c' W9 L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 }. ^5 G- h& q6 Y% d
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 w) T6 ^ `$ E0 M$ J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2 ~% `( M3 u$ @" c0 ~+ L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 ?* {+ N, h1 l H7 k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 ]7 a5 ?2 R; Q" \- C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 P3 A2 G9 i- O. v8 A6 v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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