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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 第3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A! h5 b! \% c; k. C( J8 \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5 f7 _; F6 c& J( J' w3 w" d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 w R5 V& l6 ]1 J0 T+ [; D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 e1 y Q$ C9 q, F0 u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6 h# r! v. N" l4 `: G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 n$ U& g& a/ d0 P! B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 U4 F4 U/ m, W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 X/ b+ w9 i7 `. U3 |! Y( {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 }2 L& [; t5 x" d& F# p7 p" k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 h6 Y, o2 V/ e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 I. g/ V6 g; C4 A1 U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 w5 ? t" V! ^8 Q; n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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