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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签署新令|省内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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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11-15 17: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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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签署新令|省内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被取消# t* O: B; m' U2 Q- J
    2016-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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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7日,习近平主席签署主席令,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并开始施行。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两条发生重大改变,省内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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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出修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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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W3 H0 g9 ~& z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旧版对照: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1 \( T, g! V( ?$ B. t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_8 T4 l; q" _7 g/ @. g( K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旧版对照: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从法律修改的内容可以看出,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的对象由“设区的市级”间变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内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被取消,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正在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减轻企业负担的基本方向已经确定。
    (来源锦州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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