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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新《食安法》中的“进口食品”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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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0 13: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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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9 中国认证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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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境外食品流通到国内市场上销售的途径大约有以下几种途径:通过国境口岸正式报关并经检验检疫进入、走私、入境人员携带、网络平台直邮、以及海外人员代购(俗称“海购”)等方式。通过这些途径入境的食品都有可能在国内市场上销售,那是不是都属于“进口食品”?

首先我们来看看新法中有关“进口食品”的表述。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第九十二条第二、三款: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尽管本法对进口食品没有定义,但是从以上法律的规定中可以归纳出境外食品变为“进口食品”的特点:一是(境外食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二是应当“随附合格证明材料”;三是进口预包装食品还应当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四是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依法进行“首次注册”或“备案”。

此外,进口食品作为进口商品的一种,还应当首先符合国家关于进口商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海关法》、《对外贸易法》等。

以上述“进口食品”的特征衡量对几种途径进入境内的境外食品,可以发现,除了“通过国境口岸正式报关并经检验检疫进入的境外食品”可以称为“进口食品”以外,以“走私”、“入境人员带入境”、“网络平台直邮”、以及“海购”等方式进入境内的食品都不属于“进口食品”。

因此,无论是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还是食品安全监管者,都应当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境外食品有一个基础的认识:境外食品不等于就是进口食品。只有同时符合进口商品法律法规要求和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的境外食品才可以称为“进口食品”。

需要进行细加辨别的是,如果境外食品但是在某方面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如没有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等),这种境外食品应当属于存在着违法情形的“进口食品”;但如果是境外食品从入境开始就不符合我国商品进口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则这种境外食品根本不属于“进口食品”。这种情况包括走私、入境人员带入后在市场上销售、网络平台直邮但未履行相关入境手续、以及“海购”且未履行入境手续等。

所以,按照法律间的适用原则,对于不属于“进口食品”的境外食品,对其进行查处的法律依据首先应当是国家关于商品进口的法律法规,如《海关法》、《对外贸易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并由有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对属于“进口食品”的查处,则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由有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

对经营者而言,“进口食品”的辨析可以使其了解自身行为的“警戒线”,明确什么合法与非法的分界线。对消费者来说,知道“进口食品”与“境外食品”的区别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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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HINA-HACCP
(作者系北京市食药局法制处处长。本文所有观点纯属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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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0 15:50:08 | 显示全部楼层
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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