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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计量检定员职业资格取消之后......& t# e3 R m0 L. ~! q8 G
原创 2016-10-11 认证君 质量与认证9 Q7 _2 J/ ^' q% Z- W0 |(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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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取消,2016年6月,计量检定员取消。同为职业资格,如今,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后续工作安排已正式发布,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下一步却迟迟不见踪影。质量工程师,将何去何从? / W: e+ I, |8 P9 y1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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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质监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质检总局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相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律停止办理《计量检定员证》的办证、补证、延期以及变更等事宜。 4 N5 P) Q2 ^ s. K* {2 f* S8 h
这则通知源自9月中旬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91号),根据2016年6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要求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事项,与注册计量师合并实施。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规定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再受理《计量检定员证》办证、补证、延期以及变更等事宜。 x! A) @2 W" F v. L+ p( K
自此,计量检定员已正式退出历史舞台。然而,比计量检定员资格早一年多取消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至今还未有后续安排。 ' Q7 S$ b+ R0 J( y
1[size=1em]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后续工作安排出台$ x: a, x$ L7 M7 n3 [, [) a3 g
6月8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表示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4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由质检总局实施的计量检定员也在内,其将与注册计量师合并实施。 $ F- x! `7 k" d: V
注册计量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规定范围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计量师分一级注册计量师和二级注册计量师。 0 `* N2 C) I6 m+ W2 Q3 F
7月中旬,由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牵头、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主办,浙江省质监局、浙江省计量院协办的“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合并实施注册计量师制度”研讨会在杭州召开。专家们重点讨论了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后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方式、制度实施后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处理对策,研究了确保计量检定员与注册计量师平稳过渡、合并实施后制度的优化等相关问题。 5 Y h3 H# _; d! s, G
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的后续工作安排随后也在国庆前夕出台。质检总局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做好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质检办量函[2016]1183号)。其中重要信息点如下: ; y' m# j8 L: N7 n$ X: d+ y
1、质检总局将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修订注册计量师制度,加快将计量检定员资格并入注册计量师制度,这将需要一个过渡期。在过渡期期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原有计量检定员档案、注册计量师资格以及项目注册管理,为合并实施工作奠定基础。
7 e7 d; Z9 E1 `6 g2、过渡期期间,一是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原《计量检定员证》仍然有效;二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如需新增计量检定人员,或原有计量检定人员增加新项目,应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规定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的人员,可开展相应项目的计量检定、测试等工作;三是企业、事业单位依法申请计量标准考核或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无需提供计量检定人员证件。
" l1 [; ], ^$ \0 a: A( j这份文件的发布,意味着计量检定新模式已正式开启,仪器仪表企业及计量检定从业人员都需尽快适应,专注提升自身能力,克服新旧制度替换中的变动,平稳过渡,将对计量检定工作的影响降至最低。 6 b! O+ O" L- ?8 V9 E7 S
至此,计量检定员的职业资格准入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取而代之的是注册计量师。 ) A7 p# C7 }+ z
2[size=1em]质量工程师将何去何从?
( Y$ R4 Y6 [, I& _, V' W然而,比计量检定员取消早一年多时间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至今还未有任何后续动作。 . p0 C% r$ a7 M8 J9 @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由2000年12月正式实施,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负责,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6月中旬。考试合格者,将由各省人事厅颁发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用印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A8 O( \, w( c* f
4 n- O0 ?. |8 p$ `5 j2014年7月,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意味着,历经14年的这项资格考试终究没有躲过取消的宿命。 * V& w6 z& O5 m5 x9 U) b C4 \# u1 F0 e$ q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取消后不久,2014年8月13日人社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其中第三条明确,质量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取消后,国家将结合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研究建立质量工程技术人员新的人才评价制度,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工程系列质量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9 a( {% x+ {3 s' b" k
一个半月之后,人社部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取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在这份《通知》中,对做好政策衔接和后续工作,重点提出3点要求。, V q0 B: v5 k& c
9 O4 ^0 Q, }# n" p n7 T一是对取得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原有证书继续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 y% o" ~" g8 `5 P# l# b! h7 T二是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取消后,国家将结合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研究建立质量工程技术人员新的人才评价制度。 6 A1 }2 c" W+ p6 h8 l! M# }) G
三是各地区人社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考试考务管理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决定,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取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各项后续工作,搞好政策衔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 l4 j4 l+ ?( U9 f' a( Y! m7 a1 f
尽管一系列的政策出台,但这对于已经或者即将参加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从业者来说,因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所以,仍是一个不小的震动。而这份文件,也是至今相关部门关于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最后的一项政策。 . P- S: o+ U9 \# U8 V
诚然,取消不必要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实现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要真正市场化,不能影响就业创业。 . r; t- C4 X, U* `8 ?# B& X- H# f
但对于一些从业人员数量较大的职业资格证书,取消之后,相关部门应尽快推进后续工作的安排,出台新的政策,让这些持有证书或者希望步入这个行业的质量人,看到希望,做好规划,而不是无休止的等待。 9 |( K- L. z8 N*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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