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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 {8 G& u8 p* ]% Y" V1 W7 B2 c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 }, y; z" U. @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0 b) z( O% z' V& ^" e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6 o* E& u( D1 Z j+ K& m农副产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产品。) x. J* P- ^3 [+ l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 q6 V( c$ ]7 G; G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 f- L/ e4 H) O% @" J6 r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 p3 a# L q- A( L3 A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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