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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J# h5 `# ?/ Z6 I: t- ~0 a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3 C# M3 m0 j7 t# `3 J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9 n/ n& v* O2 H% n) P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5 v3 ?$ a) `4 X农副产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产品。! e, ?0 V. G$ z0 a8 ^( {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P3 y$ i3 i: X5 t0 v* B4 S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l5 _' g, s$ G$ m! Z# X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 S7 f! k S! b9 f- J6 Y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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