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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3 21: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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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C01-2011-07-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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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暂停、撤销或缩小认证范围
( h$ b' e( Q3 L5 o& J- t$ E8 d4 ]9.6.1 认证机构应有暂停、撤销或缩小认证范围的政策和形成文件的程序,并规定认证机构的后续措施。9.6.2 发生以下情况(但不限于)时,认证机构应暂停获证客户的认证资格: ——客户的获证管理体系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要求; ——获证客户不允许按要求的频次实施监督或再认证审核; ——获证客户主动请求暂停。9.6.3 在暂停期间,客户的管理体系认证暂时无效。认证机构应与其客户做出具有强制实施力的安排,以确保暂停期间避免客户继续宣传认证资格。认证机构应使认证资格的暂停信息可公开获取(见8.1.3),并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措施。9.6.4 如果客户未能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限内解决造成暂停的问题,认证机构应撤销或缩小其认证范围。注:多数情况下,暂停将不超过6个月。 9.6.5 如果客户在认证范围的某些部分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认证机构应缩小其认证范围,以排除不满足要求的部分。认证范围的缩小应与认证标准的要求一致。; ?5 `! I' {4 c7 q: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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