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确定环境管理体系的范围 |
应保持范围的文件化信息,并可为相关方获取。 |
◎5.2环境方针 |
环境方针应: 保持文件化信息; |
◎6.1.1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 |
组织应保持:需要应对的风险和机遇的文件化信息; |
◎6.1.2环境因素 |
组织应保持以下内容的文件化信息: —环境因素及相关环境影响; —用于确定其重要环境因素的准则; —重要环境因素。 |
◎6.1.3合规义务 |
组织应保持其合规义务的文件化信息。 |
◎6.2.1环境目标 |
组织应保持环境目标的文件化信息。 |
◎7.2能力 |
组织应保留适当的文件化信息作为能力的证据。 |
◎7.4信息交流总则 |
适当时,组织应保留文件化信息,作为其信息交流的证据。 |
◎8.1运行策划和控制 |
组织应保持必要的文件化信息,以确信过程已按策划得到实施。 |
◎8.2应急准备和响应 |
组织应保持必要的文件化信息,以确信过程按策划予以实施。 |
◎9.1监视、测量、分析和评价 |
组织应保留适当的文件化信息,作为监视、测量、分析和评价结果的证据。 |
◎9.1.2合规性评价 |
组织应保留文件化信息,作为合规性评价结果的证据。 |
◎9.2.2内部审核方案 |
组织应保留文件化信息,作为审核方案实施和审核结果的证据。 |
◎9.3管理评审 |
组织应保留文件化信息,作为管理评审结果的证据。 |
◎10.2不符合和纠正措施 |
组织应保留文件化信息作为下列事项的证据: —不符合的性质和所采取的任何后续措施; —任何纠正措施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