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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令 | 遏制乱收费,质监部门这么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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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7 11:0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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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令 | 遏制乱收费,质监部门这么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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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中旬,质检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质检收费十七不准>的通知》,要求质检部门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坚决纠正简政放权“不愿”“懒政”等行为,严查违规收费,减轻企业负担。近日,山东、湖南也纷纷印发通知,进一步规范质监系统收费行为。这些红线已划千万别踩。

' D# `4 {) h) H质检总局:质检收费十七不准
一、行政机关不准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其他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协学会等)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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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机关不准将应由行政部门承担的相关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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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延期执行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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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检定、校准、测试、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认证、代理、考试和培训等)收费或变相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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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扩大征收范围、改变执收单位、转变收费性质、调整资金管理方式、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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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搭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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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利用行政检查搭车收费或要求被检查单位接受付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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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违规要求企业提供各类年检、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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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利用行政权力、行政职能和垄断地位,以服务为名,以签订自愿服务协议等形式搭车收费、变相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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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通过设置不合理的市场监管和准入条件,拒绝引入有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垄断经营、指定服务、强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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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在法检过程中的同一环节、同一项目存在2个以上单位重复取样、检验报告一单多用、重复收费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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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超越经营服务范围收费、不准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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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对收费目录清单(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收费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和收费公示之外的项目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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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对未明码标价的项目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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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有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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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质检部门所属协学会等社会团体不准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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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质检部门所属协学会等社会团体不准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活动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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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C" U( z; [% k' G7 k) }- s湖南:质监收费十八不准
一、行政机关不准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其他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协学会等)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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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行政机关不准将应由行政部门承担的相关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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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延期执行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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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对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准转为其他名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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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检定、校准、测试、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认证、代理、考试和培训等)收费或变相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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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扩大征收范围、改变执收单位、转变收费性质、调整资金管理方式、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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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搭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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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利用行政检查搭车收费或要求被检查单位接受付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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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违规要求企业提供各类年检、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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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利用行政权力行政职能和垄断地位,以服务为名,以签订自愿服务协议等形式搭车收费,或将交纳经营服务性收费、会费作为前置条件,变相强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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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通过设置不合理的市场监管和准入条件,拒绝引入有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垄断经营,指定服务,强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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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在法检过程中的同一环节、同一项目存在2个以上单位重复取样、检验报告一单多用重复收费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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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超越经营服务范围收费、不准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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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对收费目录清单(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收费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和收费公示之外的项目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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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对未明码标价的项目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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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有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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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暂未脱钩的挂靠协(学)会等社会团体不准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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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暂未脱钩的挂靠协(学)会等社会团体不准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活动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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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质监收费二十不准
对质监系统行政机关,不准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企业、协学会等承办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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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将应由自身承担的相关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无法律依据指定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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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以任何名义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并收取费用。对质监行政机关及所属单位,不准延期执行或拒不执行国家和省明令取消、停征、免征、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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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含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检定、校准、测试、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认证、代理、考试和培训等)收费或变相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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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改变执收单位、转变收费性质、调整资金管理方式、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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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搭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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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违规要求企业提供各类年检、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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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通过设置不合理的市场监管和准入条件,拒绝引入有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垄断经营、指定服务、强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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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借助行政权力或超越经营服务范围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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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隐瞒应公示收费信息、对收费对象提出的收费质疑不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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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对收费目录清单、收费公示之外和未明码标价的项目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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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有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不准在法定检验检测过程中缩短检验周期、擅自增加检测项目并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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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利用行政检查搭车收费或要求被检查单位接受付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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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员、检测人员、执法人员和窗口服务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开展有偿咨询、培训、服务及借机向服务对象推销指定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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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不准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抽取样品或擅自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用,利用监督检验强制受检单位接受收费性质的服务,违规收取加班费、劳务费、加急费、咨询费以及向服务对象转嫁应由个人支付的差旅、食宿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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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管理的协学会不准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借用行政资源、凭借垄断地位开展技术服务,以签订自愿服务协议等形式搭车收费、变相收费、强制服务牟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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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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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以行政机关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活动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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