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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标题:3.12建工考试组办者不符合那些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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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21:0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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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 W' I* q+ V9 a; Z
在考试中考试题超出给定的复习范围;
不符合事实:认监委在《考试工作安排通知》中给出了涉及的考试范围,但在实际考试中有些考题超出了给定的范围。
不符合《合同法》14条、15条的相关要求。
二,对变更考试范围没有及时进行通知
不符合事实;考试方为了使非专业人员不易通过考试,在出题时变更给定的考试范围,但没有进行通告。
不符合《合同法》21条、26
三,对不符合事实如何进行纠正
方法2种;
1.
) k+ b6 s, M" F8 y" Y  x* v
我们审核人员作为弱势群体,只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我们的权益,考试者在《考试工作安排通知》发出了邀约合同。我们按合同内容进行了准备工作,但主办者违反了合同内容。
2., m9 s3 S) s: N
将建工考试的内幕向各大网站进行了披露,使各界人士看清主办者的嘴脸。
四;如何改进
对于出题者,本人不会在帖子中问候你的家人,但你们要注意,办事一定要积德,不要让你们的先人居住地上冒烟,出来骂你们。
此贴不关心《规范》如何,只是对此次考试受到欺骗,感到气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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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al No.1

发表于 2011-4-1 21:2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心情可以理解!注意:发布《考试工作安排通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属于“要约邀请”,你报名的行为是向CCAI提出要约,如果通过资格预审(成绩合格),CCAI向你发出证书为“承诺”,如果资格预审不通过(成绩不合格),则你的要约不成立,承诺自然也就无法做出。
! x2 C2 i1 p- j  R! T我们弱势群体可以“用脚投票”,不考了!应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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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 23: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ldy20101 发表于 2011-4-1 21:29 ) g' N+ o3 ?! H9 g
楼主的心情可以理解!注意:发布《考试工作安排通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属于“要约邀请”,你报名的 ...
. F' I6 v# a/ r2 X7 r3 S, a; S: K+ J- t
“要约邀请”是提出了要求(条件)的,我们按其提出的要求进行准备,(也就是接受其要求),但其违反提出的要求,我们就会无法满足他们不断变化的要求。如何通过资格预审。

点评

要约邀请是可以有变化,但按《合同法》有关要求,提前告知。  发表于 2011-4-3 20:32
要约邀请可以有变化,如开发商发布的售楼广告与实际大相径庭。如果都守规矩,就没有“瘦肉精”了  发表于 2011-4-2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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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06:4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楼主的法律知识还是很丰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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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16: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弱势群体可以“用脚投票”,不考了!应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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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 16: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没过,楼主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楼主的题目缺乏可追朔性,审核证据好象不充分啊!
! d( |: [9 f7 e5 ]
7 Z1 a7 p9 z. B) U7 r$ m# e7 w50430本来就是建筑施工行业的,建筑施工的基础知道属于应知应会内容啊,很难说它超出《规范》要求了啊。非专业的的确很无奈啊,也许也就用脚投票一条路了。" K; Q" i, d- B

点评

好像在通知中及培训时,并没有强调。  发表于 2011-4-3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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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3 20: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joewind 发表于 2011-4-3 17:13
  B, p2 n5 q' a5 \' a: o) v楼主的法律知识很丰富,建议你不要当审核员了,考律师吧,律师的待遇比审核员强多了。另外,用脚投票可以, ...

# h- \/ J# l; }. R8 b3 k/ |我只是告诉他们,弱势群体也不是任其摆弄,也要有呐喊。现状咱们是改变不了的,我可以不跟你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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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 22:27:37 | 显示全部楼层
若不起,躲得起,犯不着真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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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5 22:3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审核员、学法律法规对我们实在有好处,去年我就用审核员的方法和法律法规,打赢了一场没有请律师的官司。所以我希望大家还是继续努力,学到的都是自己的,关键要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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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8 15:40:18 | 显示全部楼层
11楼的,我理解你的意思了,以后应该让法学院毕业的去当审核员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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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8 16: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惹不起,躲得起,犯不着真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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