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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人员注册典型违规案例及处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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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 17: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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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人员注册典型违规案例及处置分析  J' D1 W3 J: }1 z, Y
原创 2016-07-29 袁长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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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2005年9月成立以来,致力于引导和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人员自律工作在关注“增量”和优化“存量”方面同时进行,通过接收投诉举报信息、比对注册文件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认证信息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规范从业人员队伍的力度逐年加大并取得明显成效。

下文是近年来协会在人员注册工作中发现的主要违规行为,并对其处置情况进行分析,目的是希望广大从业者能够引以为鉴,增强自律意识,规范从业行为,建立更井然的秩序和更良好的内部环境,为认证行业新时期的发展提供助力。

历年违规人员注册处置情况

(一)历年违规处理的数量分布情况

截至目前,协会正式处理人员105人次,涉及资格209项,其中撤销77人的141项注册资格,暂停28人的68项注册资格,撤销资格比例居高,暂停资格相对占比较少,通报已经成为例行模式,涉及资格撤销的处置结果均在协会外网公示。暂停的违规处理除特殊性案例外,采用内部通报的形式。

同时,和人员资格正式处置同期使用的还有警告和公开通报等形式。这些形式多集中于人员自律规范实施的起始阶段,譬如早期的多家机构择业的通报相对集中在2008年,当时是注册人员转换执业机构实施的初期阶段,为加快规则的实施,进行了必要的环境清理,对一批违规人员进行系统性通报,与之相似的还有公务员冻结政策的实施以及后续《认证注册人员处置规则(第四版)》对于注册担保人责任的界定,都曾经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而未对注册人员的资格进行处置,在后续相关规则实施成熟后,对违规注册人员则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处理。

(二)违规的类型分布

虚假学历、工作经历造假、审核经历造假、缩减审核人日是违规主要表现形式,从数据上看,虚假学历达49人、占比47%,紧随其后的分别是审核经历造假15人、占比14%,伪造记录不到现场8人、占比8%,缩减审核人日并编造记录的7人、占比7%,伪造工作经历5人、占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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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现有的违规类型的分布情况看,行业发展过程中,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人员注册制度与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机构选人用人制度发生对碰之时,因为现有诚信体系建设还存有孤岛效应,未能实现全国、全行业的诚信追溯机制,违规成本相对较低,加之用人单位自身的管理存有盲区,导致以上造假等行为的产生。

违规行为按类别分析

截至目前,协会处理的人员违规行为主要表现为:

(一)虚假学历

审核员、检查员各领域的注册准则对注册人员的学历均有不同的要求。注册人员为满足相关领域学历要求,投机造假现象基本是随着规则的出现同步产生。在发现处理的学历造假行为中,既有早期教育形式中的函大、夜大、职大、电大、自考,也有成人和网络远程教育,而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教育学历相对较少,因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对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高等教育学历电子注册的网上查询和认证服务等工作。

学历造假者面临巨大的风险,一旦被发现将直接关系到在行业内从业的可能,同时会承载社会舆论的压力。协会在人员注册过程中,一直关注学历造假行为,尤其是2015年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调整后,加大了对注册人员与学信网比对工作,学历造假现象有所减少。

典型案例:

北京某认证公司审核员H某,在环境管理体系实习审核员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学历认证报告,骗取人员注册资格。

2014年6月18日,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注册部转交H某环境管理体系实习审核员注册材料,对其学历认证报告真实性存疑。经学信网查询窗口核查,其学历证书编号与认证报告编号信息错误。之后经过沟通,H某承认其学历认证报告为虚假报告,学历也非教育部承认学历。依据《注册人员资格处置规则(第4版)》的规定,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撤销H某的质量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资格,不予受理环境管理体系实习审核员注册资格申请。3年内不予受理其相关领域的注册申请。

(二)工作经历造假

工作经历造假属于服务业的重灾区,夸大混淆从业经历的情况较多。从处置的情况看,注册人员造假、虚构工作经历,目的多是为了满足专业类别的评定,这其中有个人投机和机构默许双重因素。机构通过专业类别的扩充可节约管理成本,一人多能,专业覆盖多个产品范围,可使机构在注册人员的调配和综合利用率有所提高,减少了因“瘸腿”造成的审核组人员增多、成本加大。注册人员则想加强自己就业砝码,通过专业扩充获得更多的审核机会,经济收入随之增加。

典型案例:

广东某认证机构,L某、M某等家庭4成员的工作经历,跨越2省5市,且多有交叉,其中广东省境内的工作经历,经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现场查阅,所涉企业均未真实存在。

另外,近期工作经历造假相对集中在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对应的人员注册过程中,由于前期考培、注册衔接历史遗留问题,非建筑专业的考试合格人员为了能够满足现行的注册制度,工作经历编制集中,同时也有部分教育专业不符合注册要求而提交虚假教育经历的行为。

(三)审核记录造假

单纯的审核记录造假较少,往往都是伴随着审核员不到现场、冒名顶替、非专业审核员顶替专业审核员等现象同步发生,为满足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规则要求,专业的匹配、人日的要求等要求,单独或合谋进行记录造假,以应对监管方和委托方的检查,采用造假等手段。这一违规行为,直接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要求。

典型案例一:

2014年北京某机构因审核员未到现场,编造记录,对该机构进行了行政处置,证书数量锐减近10000张,人员流失近2/3,代价不可谓不惨重,而行为当事人W某、Z某的注册资格被全部撤销,5年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

典型案例二:

2012年10月9日至10日,北京某认证公司在对青岛某包装有限公司进行质量管理体系初次认证审核第二阶段审核时,审核组长W某、组员Z某、技术专家Z某未到企业进行现场审核,组长W某、组员Z某为此编造了审核记录、审核报告。2012年11月2日,该认证公司向该青岛公司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国家认监委对此事进行调查期间,该认证公司还对公司EM系统中的该青岛公司的审核档案进行了篡改,并向调查组提交了篡改后的档案材料。

国家认监委经过调查、取证,确认了组长W某、组员Z某的违法行为。2014年6月12日,国家认监委对此二人出具虚假结论、编造虚假认证记录的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二人撤销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依据《注册人员资格处置规则(第4版)》规定中注册人员资格处置撤销条款第一条第5款“国家认证认可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执业资格1年以上或撤销执业资格的,撤销所有注册资格”内容要求,撤销了二人的所有注册资格。

(四)审核经历造假

多数集中在注册人员的资格提升晋级,经历保持过程中,通过篡改或编造等手段实施。另外就是,机构审批制度未改革前,机构扩充认证领域,由于受注册人员数量的限制,机构通过审核经历造假,联合培养等方式,快速培养内部人员,以减少人才引进的风险。2014年、2015年共计4人涉及审核经历造假被撤销资格。

典型案例:

2014年9月10日,协会收到举报信件,举报北京某认证公司在Q某、Z某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再注册过程中,提供的审核经历涉嫌造假;机构相关管理人员涉嫌伪造公章。

经调取Q某、Z某二人的注册材料,共涉及9个认证项目的7家获证组织,结合到机构现场取证的证据比对,二人的注册材料存在篡改、伪造行为真实存在,协会依据《人员处置规则(第四版)》做出撤销Q某的OHSMS审核员资格、EMS实习审核员资格;撤销Z某QMS高级审核员资格、QMS教师资格、EMS高级审核员资格、OHSMS审核员资格注册资格的处置决定。

同时,该公司现有QMS审核资质20人,EMS审核资质14人,OHSMS审核资质18人,依据《人员处置规则(第4版)》推荐机构责任部分第一条“机构推荐的注册申请人的注册信息失实,致使注册申请人被CCAA拒绝注册或撤销注册资格超过当年累计申报数量1%时,给予推荐机构3个月的观察警告”和通报要求,给予北京某认证公司3个月的观察警告,并向行业内通报该公司的管理问题。

(五)多家机构执业

多家机构执业的问题是历史沿袭问题,目前已经基本根除,仍有一些问题是在转换过程的节点上,正常程序是先行办理转换事宜后再行到新的任职单位履职。

(六)其他

这类违规行为,主要包括违反公序良俗、职业操守、廉洁自律行为,以及注册人员审核实施过程中收受礼金、制造障碍等问题,直接影响了行业的形象。

典型案例:

2013年,北京某认证机构Y某、Z某实施第一阶段审核过程中,接受获证组织现金冲抵交通费用,后经媒体曝光,虽然二人主动配合并及时返还,但未履行所在认证公司关于审核员费用报销程序,仍认定违规,被暂停注册资格3个月。

另外,公务员兼职注册审核员、咨询认证一条龙行为、考试作弊等也时有发生。

典型案例:

2014年12月8日,协会接到实名投诉举报,主要内容为Z某隐瞒公务员身份,提供的工作经历涉嫌造假。当日,调取Z某的2个注册周期内的注册材料,同时进行网上信息筛查,初步确定其身份为现职公务员。于是,协会以邮件形式发出《违规行为告知通知》,同时,抄送该审核员所在上海某认证公司协助核实,要求Z某本人对告知通知内容是否存有异议进行书面答复。

12月10日,Z某致电协会,表示其本人已经看到违规行为告知通知,对公务员身份和经历造假事实予以确认。

以上行为已违反《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及第十四条规定,依据《注册人员资格处置规则(第4版)》规定,协会决定撤销Z某的QMS注册高级审核员资格。审核员执业机构上海某公司及原注册推荐机构北京某认证公司,未能尽到查验所聘执业人员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的责任,给予公开通报批评。Z某2010年再注册担保人刘某、2013年再注册担保人荆某,未能尽到担保责任,给予公开通报批评。

来源:《中国认证认可》杂志/作者 袁长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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