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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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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2 R8 K( a8 H& L(1)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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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计量器具指令》,自2006年实施。涉及10类计量器具,包括自动衡器,加油机,长度和容积计量器具及水表,电表,燃气表等。规定了法制计量的目标,提出了10类计量器具的要求、合格评定的程序;指定机构和被指定机构的市场监督。
' h W% O) \+ p9 @) g二是《非自动衡器指令》,是针对非自动衡器的有关规定。
n- J. m4 t! n! }三是《计量单位指令》,规定了有关计量单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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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1985年欧盟理事会通过该法,欧盟立法限定在涉及健康、安全、环保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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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欧洲消费者保护法》,该法颁布于1998年,以产品价格为核心对消费者进行保护。
2 z& d. ?0 X q0 ?* K' q六是《食品安全白皮书》,2000年发布,提出80多项保证食品安全的基本措施,包括食品安全政策体系、食品法规框架、食品管理体制、食品安全国际合作等内容,是欧盟及其成员国完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和管理机构的基本指导。
7 z, Z. I' s; G, s0 V$ Q. ]七是《基本食品法》,2002年制定,该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原则与要求,设立欧洲食品安全局,规定了食品安全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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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是《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涉及化学品生产、贸易、使用安全的法规,要求凡进口和在欧洲境内生产的化学品必须通过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等一组综合程序,以更好更简单地识别化学品的成分来达到确保环境和人体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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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是《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oHS指令),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主要用于规范电子电气产品的材料及工艺标准,使之更加有利于人体健康及环境保护。该标准的目的在于消除电机电子产品中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共6项物质,并重点规定了铅的含量不能超过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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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是《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年12月通过,提出了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适用于除食品以外的一切消费产品,特别是对无专门法规规定的产品安全要求作出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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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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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欧洲标准(EN),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和欧洲电信标准学会(ETSI)制定欧盟层面标准。
% Z# Z% W! b, V( r5 w5 }* |. {5 T/ Q: r二是成员国标准,各成员国的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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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识。
即CE标识,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是欧盟推行的用以证明产品符合新方法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的合格标识。
+ Y" L/ W( g8 v# k+ _; R(4)召回。
通过召回制度,制造商应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告知产品可能存在的危险,使他们能够对产品在正常使用期间可能具有的危险性进行评估,以便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这些危险的发生,并能够准确追溯。这些措施包括从市场上撤回产品,对消费者进行足够且有效的警示,或从消费者手中召回产品。
5 u( B3 [/ B3 Z2.经济诱导型监管
* |, S' n" ]$ u+ c) V% Z7 E(1)质量奖。
一是欧洲质量奖,设立于1992年,由欧洲委员会副主席马丁?本格曼先生倡议,由欧洲委员会、欧洲质量组织(EOQ)和欧洲质量基金组织共同发起,每年颁发一次。欧洲质量奖对欧洲每一个表现卓越的组织开放,着重于组织的卓越性。欧洲质量奖授予欧洲全面质量管理最杰出和有良好业绩的企业,只有营利性企业才能申请,且申请企业的质量管理活动必须在欧洲发生。二是国家质量奖,大多数欧洲国家都设立了国家质量奖,并遵循了欧洲质量奖的评价方式和程序。
7 i8 |( o! B" R(2)安全生产抵押金,即消费品质量担保。
根据《欧盟消费品质量担保指令》,消费者对存在瑕疵的产品,可要求免费修理、更换、减价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和行使权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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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责任保险。
依据《产品责任指令》(第85/374/EEC号指令),用于在产品发生伤害消费者事件时对消费者的赔偿。一是连带责任,二是不允许通过免责声明或其他合同约定减轻或免除生产者的责任。目前整个欧盟市场对产品责任险的投保率高达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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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辅助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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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非食品类消费品快速预警系统”,当产品对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存在“严重和紧迫的危险”,成员国采取或拟采取紧急措施以阻止或限制该产品在其领土销售和使用时,应立即通知欧盟委员会。委员会收到信息后,会立即检查采取紧急措施是否符合通报条件,然后将信息转发给其他成员国,确保在市场上被确认为危险产品的相关信息能够在成员国间迅速共享,防止并限制向消费者供应这些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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