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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某四星级饭店有南、北两栋楼,南楼设施较北楼差些,房价也便宜些。一天客人张先生住进南楼,因旅途劳累,不愿到餐厅就餐,于是打电话到餐厅要求送餐到客房。但是餐厅值班员回答:“对不起,先生,南楼不提供送餐服务。”张先生大为不满地问道:“既然是四星级饭店,即使南楼较便宜,也应该有送餐服务。”值班员回答:“对不起,先生,这是本饭店的规定。” 案例分析:根据《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 14308——1997)的6.4.8条款的规定“v.有送餐菜单和饮料单,24h提供中西式早餐、正餐送餐服务。……”虽然本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但是饭店一旦采用即变成强制性的标准(因为饭店已经被评为四星级),应该百分之百地执行标准的规定。因此饭店规定对南楼不提供送餐服务就违反了国家标准的规定,应立即更改。本案违反了标准“1.1总则”的“b)通过体系的有效应用,包括体系持续改进的过程以及保证符合顾客与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旨在增强顾客满意。”及“5.1管理承诺”的“a)向组织传达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