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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牛角尖 于 11-27 08:53 编辑
: y/ t5 d4 ?. I* s5 C* d, u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 I0 E) }; O2 i* N% U
a" G$ ^5 L2 E% l: V6 _, \) z第三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7 O$ E5 e0 c) P& x v4 m, U8 h
排污登记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管理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排放口,落实排污主体责任,控制污染物排放。
$ r5 p% n7 O" }8 p% W, j第三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9 v+ I' y8 d1 w5 J+ E& N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 H- q6 O6 V; j8 R) _$ }/ A
1、以前我们对环境体系的审核是以环评文件为纲展开的。根据环评报告,环评批复,环境验收检测报告等。确定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措施,审核企业是否漏识别了重要环境因素,重要环境因素的是否得到控制。 并参照验收检测报告中环境检测的项目、排放标准等,要求企业每年提供一次环境检测报告 2、现在的对这类企业建议采取以排污证副本的规定或排污登记表的信息为纲,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排污登记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管理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排放口,落实排污主体责任,控制污染物排放。 3.属于需要申领排污证的重点管理单位、简化管理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也就是常说的要提供环境检测报告。 副本中的自行检测方案。明确规定了检测项目、频次、排放标准等。 4、属于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或没有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单位。没有自行检测的要求。审核时不要强求企业提供环境检测报告 。 5、 排污许可制度涉及的是固定污染源单位,非固定污染源的单位没包含, 如勘探、施工、运输等。这些环境因素的控制要遵守各自专业及行业的法规。如为避免噪声扰民施工企业要控制夜间施工时间。汽车的尾气排放的规定等 总之这些环境因素仍然要受到法规的约束,仍然是GB/T 24001 的议题。其审核涉及到的问题仍然可能是上级监管部门关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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