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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8.6条款的讨论与争鸣 |
发表于 2022-7-21 12: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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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2 00: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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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从做法上是完全可行的,应该鼓励。但每个机构不同,阅卷老师各自也不一样,所以实际还是按照机构的传统走。
所以我建议8.6和8.5.1c)条款放在一起,审核在一起,判标要分开
确实8.6没有提到检验二字,说的是放行,但在实践中,检验活动通常都要给出结论,符合或不符合,通常符合就意味着放行。实践中检验部门普遍也是授权放行产品的部门。
TO niuge 8.6没有检验,所有检验都在8.5.1c) 。其检验结果有些可以作为8.6放行的证据,故不存在对进货检验等要求缺失的问题
上面说“出厂检验的检验项目很多时候也是分布在不同阶段的”,那么你曾说“…7.1.5.2的测量设备也是和7.1.5.1一样是仅仅用于 “验证产品和服务符合要求”的”——产品零部件的监测设备不属于7.1.5.2范畴管吗?
是的,所以审核8.6不能简单化只审核成品检验,还是同时要看进货检验、制程检验、型式检验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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