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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的描述与写法 |
发表于 2022-7-3 01: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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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不知审核发现为何物,也不知如何表述审核发现”是娘胎里带过来的毛病,无解的。
这是无妨的
审核发现文件与不符合报告文件是一个性质,提法不同而已,通过不符合报告展示审核发现,但最好还是建议在不符合报告中增加描述性评价语言,这个类似于某个小项目的结论性意见。
审核发现文件-不符合审核发现文件
你这样都写在不符合事实一栏也无妨。各人有个人的风格。有点要清楚,我说的不符合报告就是正式的审核发现文件。不知同意否
我一般都会第一行先来一句总括性的评价,第二行写事实与证据,完另起一段写判标的对标要求,不符合在哪个地方,我觉得这三要素必不可少,严谨的不符合开具还会要求对严重程度分级给出理由,也即四要素。
审核发现与审核证据,傻傻分不清。什么是“评价的结果”,你评价了什么?评价得出的结果是什么?
不符合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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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3 05: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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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没啥了不起的。我05年之前培训过上百名QMS注册审核员,也许里面就有你的老师,呵呵。
你以为这是很不得了的是吗。 审核员都会有这样的机会。
一个人连一点自知之明都没有,离寡廉鲜耻也不远了。请你自省。
举办单位还特意邀请原来当地质监局退休的老师听课,借以扩大影响。这个举办单位不是本机构
呵呵,半桶水忽悠,居然还收费。岂有此理!
听课的学员个个都比你强。学员有时是内审员,有时是审核员 ,还要答疑。去年2场培训是收费的。每位900元。那场面如果是你早就被轰下台了,
这个牛角尖自以为掌握了标准要求,但从他的字里行间却处处透漏出对标准的一知半解,这样的水平,如果还在其机构承担授课的职责,不误人子弟才怪。
按这个描述根本就没有构成不符合,开什么不符合。哎!
如果不会造成错拿、错用等混淆后果就可以不标识,此时造成不合格品的风险为0
“这里“容易造成错拿、错用””——这句话是多余的,不应列举。
我知道把不合格的审核员从认证队伍中清除出去,是一项认证风险控制措施之一。
你知道什么叫做风险控制吗?风险控制是一项项具体的控制措施,不是空喊的口号。不合格品已经发生了还叫风险吗?
如果你没能找到企业错拿、错用的客观证据,上面的8.5.2是不成立的。这个案例再次证明你的“能力”不堪。
如果能在不符合事实前加一句通俗简洁的评价更好,比如:企业的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不是完全符合的。
可以造成的后果--可能造成的后果
可以造成的后果--可能以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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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3 08: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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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3 08: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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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3 08: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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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好比每年最高检会复查一些案子,对于一些不能复现事实的案子会发回去重审是一个道理。比如车间主任说总有一些人,是谁?何时?何地?事实?这都要核实清楚,否则的话就是一种无法证实的信息,仅供评价时参考。
本例中企业自己都说可能造成误拿、误用凭什么不相信
需要很是的是有没有标识的必要,不是要审核不标识已经发生的后果。标准就是这样描述的
体系咨询与认证审核,傻傻分不清。
否则的话,不好描述,比如车间主任记不清了,时间说不上来,哪个员工也忘记了,料号也不记得了,这时即便有过事实也不宜作为审核证据,证据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是模棱两可的,说不明白的。
如果在审核中碰到这种情况时,需要核实存在的事实,比如这个车间主任说的拿错料的事实究竟存在不存在,可以通过进一步确认,其他人员的还原,了解清楚,然后在描述不符合事实时,需写清楚时间、地点、错拿的料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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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继续坚持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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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3 10: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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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3 10:4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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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3 12: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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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3 12: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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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一个道理,需要标识的就应该标识,此时没有标识就构成不符合,不能说只有造成了后果才构成不符合
过马路有交通法规,违反交通法规乱窜马路,就可以开不符合项,劝阻或处罚。——还需要解释为什么不能乱窜马路吗?这不是开不符合项必须的口舌。
也举个例子,你过马路时,没走斑马线,志愿者上前制止,你说为什么拦我,志愿者说,不走斑马线有被车撞死的可能,你说我这不是还没撞死吗,等撞死了再走斑马线还不迟呢
我认为你审核时可能抽风,对机构是个负面风险,因此决定停止你的审核工作。你认为如何?
胡说八道、胡搅蛮缠,你很有一套。可惜用错了地方。此处要开具不符合审核员必须给出“不采用适当的方法识别输出就造成了产品和服务不合格的客观证据”,“可能……”能作为客观证据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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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3 13: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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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3 14: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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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4 06: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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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4 13: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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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帖子,不是已经举了“盐雾试验箱”的例子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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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5 02: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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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5 03: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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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5 0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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