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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生产A产品,由M1原料与M2原料混合搅拌加工而成,
! ]% D- Q: \: a7 O6 e( }- QA产品的质量性能与其内一种氧化物的含量及含水量有关,顾客要求产品含水量不得高于5%,氧化物含量不得低于60%,否则按照协议扣款,双方签署有产品质量及验收协议,协议规定氧化物含量低于30%拒收,氧化物含量30-40%,按照价格8000元/吨执行;氧化物含量50-60%,按照10000元/吨执行;氧化物含量大于60%,按照15000元/吨执行;含水量不合格,一律按照每吨1500元扣款;A产品的氧化物含量与其原材料M1中氧化物含量有关,于是公司为应对顾客罚款,控制供应商,也将产品氧化物含量向供应商扣款(也有如法炮制类似的年度供货合同及附加协议),总之不能亏钱啊,顾客扣公司的款,公司扣供应商的款,公司对A产品的出厂检验只进行称重,发货给顾客后,顾客进行检验化验,根据化验检验结果报告公司销售部,并据此进行货款结算,调阅公司最近一月的成品质量(顾客检验返回的结果)检验发现,有20批次完全符合要求(氧化物含量大于60%);有4批次氧化物含量不合格,3次50-60%,1次48%;自然结算也都是按照协议结算的;关于公司的氧化物含量的合同风险,有合同风险评估,评估后认为风险是可控的,据此在与供应商年度供货合同及附加协议里有相关的扣款条文约束供应商,确保公司不至于因此遭受损失。公司规定的A产品的出厂检验质量标准为氧化物含量不得低于30%;含水量不得高于5%;但公司不能对氧化物含量进行检测,每批次货都是由其顾客检验后将质检报告返回公司用以结算用,公司只有这一个顾客。产品A的氧化物含量类似含金量,含量高价格高,一分钱一分货,含量低其实不一定意味着不合格,只是价格低点而已,当然含量太低,利用的价值就不大了,所以顾客规定必须要不能低于30%;/ P' [( c0 d% h; E
" R/ p1 U9 {/ }3 U0 j. H问题讨论1:A公司这种控制质量的方式,允不允许?-------其对产品的生产控制没有配置有关氧化物的检测资源,只是按照供应商的质检报告(氧化物含量)在生产时按照一定比例配比进行生产(含量高少配点,含量低适当多配点)。1 s( U/ _2 R. V; m; Q5 X
问题讨论2:公司对生产的产品质量主要指标氧化物含量的这种控制方式从实践上是可行的,一直行之有效,但从认证的角度讲,假如你是审核员的话,存在不存在不符合?如果存在不符合,你会怎么开不符合?不符合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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