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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管理的覆盖范围,查了一下物业管理条例,有1个问题 : 物业管理服务的对象是否不能仅仅是一个业主, 这涉及到条例的“第三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规定。 有个实例: 某物业公司与某税务局签定了提供保洁服务及停车场秩序维护合同。 不是与其它物业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按条例理解,这就与违反了条例的规定。 但事实上税务局是可以分别与不同的物业公司签订保洁、部分秩序维护、绿化、与建筑物有关的设备维护服务等,并与保安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如果税务局这样做不违规,就只能解释为物业管理条例不适用单一业主的情况,如工厂(不是工业园区)等.而 住宅小区、工业园区等多业主的(含租户)物业单位是只能与一个物业管理公司签物业管理合同的。对这样的只有一个业主的物业管理项目我们在抽样时是算一个物业服务项目?还是只能算是一个或N个专项服务项目如:保洁、绿化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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