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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具体列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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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30 06:3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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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严重危害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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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
1.认证人员未按照认证规则要求,应当进入现场而未进入现场进行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
2.冒名顶替其他认证人员实施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
3.伪造认证档案、记录和资料的;
4.认证证书载明的事项内容严重失实的;
5.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对象出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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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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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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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从事认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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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依法取得指定或者超出指定范围,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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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依法取得指定或者超出指定范围,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检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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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请认证机构资质、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检测指定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时,提交虚假材料、自我承诺内容不实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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