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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项:取消12个月转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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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3 05:5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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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A邀您参加《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调整意见征求https://mp.weixin.qq.com/s/hFv-hLyZuxpYN0JjtewlNg0 \$ N8 r: c6 ?3 ]) f7 J' B! j(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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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认证机构、咨询机构:

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规则的实施,有利保障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随着认证机构审批制度改革,机构数量快速增长,短期内注册人员需求加大。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陆续收到部分机构及认证人员反馈,希望放开对注册人员转会周期的限制,主要涉及《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下文简称《规定》)第十五条“受理条件”和第十六条“不予受理”的关联条款,尤其是第十六条“不受理在过去12个月内转换过执业机构的注册认证人员的转换申请”。

为了更好服务行业发展需求,协会现以调查问卷形式征集《规定》调整意见(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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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问卷须实名反馈,否则视为无效;问卷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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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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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建议CCAA也应该像遵循ISO450001体系,做一下《合规性评价》  发表于 2021-11-19 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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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4 01: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分赞同,只要有转换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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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4 02:0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要让审核员能够自由转会,不然成为不良机构坑人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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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8 07:46:49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自由转会,审核员就是弱势方,不良机构据此赚各种赔偿费。机构不安排审核,审核员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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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al No.1

发表于 2021-11-10 03:02: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审核员自有,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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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0 03: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取消审核员转机构的相关规定,就是审核员自我声明就可以换一家机构,审核员和机构之间有合同进行约束,而那个CCAA不应该管审核员注册在哪家机构,更不应该管转机构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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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0 05:4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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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7 01: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要让审核员能够自由转会,不然成为不良机构坑人的手段(审核员自我声明只在一家机构执业,就可以换一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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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7 02: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审核记录就可以看出是否在一家机构从业。限制自由转会反而会让行业不良风气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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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9 04:02:48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建议CCAA做一个《合规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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