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jy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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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判标题讨论 |
发表于 2021-3-27 21: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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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指出一下,两种报告在哪里搞混了??还是集中精力讨论议题为妥。攻击个人、贬低别人并不能显示自己水平高超到哪里。
你连事故报告与事故调查报告都分不清,居然还煞有介事依据条例判标,的确是个幼儿园级别的审核员。
条例第二十八条: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依据条例第十二条,事故报告的内容必须包括事故原因吗?请你大声告诉我们!
组织这位相关人员至少不应该“只是听说了这件事”,他这表现是不称职的。另外,深层次原因在“调查报告”出来前不能确定,但现场勘察后,在汇报案情时,对事故的原因应有一个初步判断。对外可以不讲。
拖延时间的话,组织内可能还要受到《条例》罚责的处罚,跑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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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7 22: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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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8 08: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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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8 08: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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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的要求在条例中已经列出,没有规定必须报告事故发生的原因,但是在汇报(二)、(三)两条时,一般应报告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例如,因起火、坍塌、坠落、爆炸…造成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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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8 08: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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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8 08: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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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8 08: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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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才是赤裸裸的推测呵,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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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8 09: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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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8 0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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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8 13: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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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31楼的“点评”是在晚上10点之后发的,那时,已经不能“正常”发帖了。34楼对这点评“另外”完善成帖子,是第二天一早8点刚过就发的。算是迅速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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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8 15: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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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说,“企业发生了一次较为严重的伤亡事故”。是“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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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8 19: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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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8 19: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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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8 21: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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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写详细完整可以的。只是我感到这儿讨论一般一个问题的主体,涉及的第一份帖子应该写完整,免得误解。后面可以适当的省略或用简称。
这几天风砂大,看不到远处哈?
那就请你加上“针对本案例”,如:针对本案例《条例》中的事故调查组成人员规定中没有事故单位参加的。很难吗?
你没有看明白我们是在讨论议题中的事故单位吗?它的事故是你引用条款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吗?
想把“发生了一次较为严重的伤亡事故”解说到“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去吗?这肯定不会的哈?
你的“《条例》中的事故调查组成人员规定中没有事故单位参加的。”是一个完整的陈述句,我针对你的陈述,从《条例》中摘要回复你,你真的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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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9 08: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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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9 12: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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