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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时技术专家被“代签”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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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5 09: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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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版和原版的《认证规则》对“审核组中技术专家”有不同的规定。两者差别在于:新版对技术专家确定为“必要时可以选择”,原版则是“选择具备相关能力的审核员和技术专家组成审核组”。但都明确强调:“审核组应当按照审核计划的安排完成审核工作。除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外,审核过程中不得更换审核计划确定的审核员”。在申请组织、审核组、认证公司技术委员会审查三者之间,审核组处于中间环节,其地位及作用不言而喻。在执法实践中,一般把“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等其违法行为都归结为认证公司,故处罚认证公司为多,却忽略了审核组的主观行为而导致的违法行为产生这一事实。这个问题在2017版《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中得以完善,增加了“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违法行为查处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国家认监委”的规定,这个规定措施就架通了行政执法与国家认监委的渠道,使对认证机构及审核组人员的监管得到闭环和落实,解决了2015版《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中,对“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的具体情形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和操作方法导致难以落实的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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