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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新食安法实施以来存在哪些问题?看看官方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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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新食安法实施以来存在哪些问题?看看官方怎么说2016-04-26# [; F  b2 w% \5 o5 W0 {5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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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就新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存在的问题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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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了2016年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会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汇报了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情况。其中在谈及新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存在的问题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总结了以下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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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还需加快完善) D. @3 s- {; J6 Q
目前,在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70%的县、30%的市实行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三合一”,甚至“多合一”,导致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边缘化”、条块关系复杂化、专业人才被“稀释”等问题,机构名称标识不统一、执法依据和程序不统一、法律文书不统一等,严重影响了法律实施的效果。同时,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面临专业人员数量不足、法律适用能力不足、专业判断能力不足、技术支撑力不足等问题,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 K3 q( ~! Y$ e! N9 {$ f& R4 [二是食品检验检测能力严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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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加大,食品检验任务急剧增加。目前还有16个省份食品检验资源尚未划转或者划转不到位。即便完成了机构改革和整合,但由于实验室建设、人员上岗以及计量认证和资质认定等工作尚需一段时间,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承担食品检验职能的921家检验机构,有461家尚未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占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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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基层监管执法能力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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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体制改革等原因,部分地区基层监管执法能力跟不上监管需要。一是“硬件”差。多数乡镇监管站缺少最基本的监管执法条件,办公设施落后、无执法车辆和食品快检设备、缺工作经费。二是“软件”弱。基层监管部门人员结构相对老化,专业监管人才非常匮乏,基本没有具备资质的食品检查员,许多基层检查员连沙门氏菌、阪崎杆菌、硝基呋喃等常见的食品污染物名称都没听说过,监管人员能力和水平亟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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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违法犯罪行为追究困难* \5 G1 d! i- t# H4 z6 J( L( N
近年来,政法机关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了一批重大食品安全犯罪和行政违法案件。但总体上食品安全犯罪认定的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差。在“走私冻品”、“上海福喜销售过期肉”、“使用非法工艺提取银杏叶”、“疫苗非法经营”等案件中,存在取证难、入罪难、追诉难等问题,监管机关对个人违法犯罪、非法经营者食品药品犯罪无任何手段。这些都需要完善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在体制上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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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新食品安全法对大部分食品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低限由原来2千元提高到5万元,这对于食品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但对于一些轻微、非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如果不依法实施处罚,可能构成渎职犯罪;如果依法处罚,又可能面临取证难、执行难、结案难等问题。这种情况普遍存在,基层部门执法人员顾虑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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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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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公安机关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时,就存在的一些问题表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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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半年多来,公安机关打击整治食品安全犯罪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但由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时间不长,一些配套的执法机制、执法制度、执法力量等尚未及时跟进到位,工作中还面临着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比如,由于缺少配套条例和具体裁量标准,对一些严重违法情形适用行政拘留的手段运用不够;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主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比例还有待提升;具体执法办案实践中鉴定机构难找、鉴定意见难出、鉴定周期过长等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突出,涉案物品处置难问题还普遍存在;公安机关专业侦查力量不足,发现打击能力还不适应,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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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我们建议:一是尽快出台具体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裁量标准,切实用足用好必要的行政拘留等手段;二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实时录入行政处罚信息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信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切实解决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降格处罚等问题;三是进一步畅通鉴定检测绿色通道,明确涉案物品处置的主体责任、处置程序,为案件侦办工作有序开展提供有效保障;四是切实加强食品药品犯罪专业侦查力量建设,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强化装备经费保障,着力提升打击食品犯罪的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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