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牛角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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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你的理解,标准6.1.2.1的 e)人员之1) 就没有必要列出 “工作人员、承包方、访问者和其他人员” 四类了,仅写工作人员即可。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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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承认,你的思维很独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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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9 08: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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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9 08: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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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9 08: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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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9 09: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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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30 1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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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30 15: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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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31 08: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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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31 09: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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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31 15: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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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31 21: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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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 11: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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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题目大了一些,可能超出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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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能尝试着举例说明工作人员术语定义注3里提及的6类人员,就会知道你目前的理解应该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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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为何老是提人员受伤企业负责?路人经过企业沿街在建的厂房时被建筑落物砸伤,企业也要负责的,难道所有经过的路人都是企业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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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不宜将遵守规则(受组织控制),看作“这些人在开展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接受服务也不宜看作“这些人在开展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接受服务者仅可以看作“开展工作或开展与工作有关的活动”的服务对象。
没说这些人在开展工作,是说这些人在开展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提供服务是在工作,接受服务是不是开展与工作有关的活动?
乘客、学生…这些服务对象在规则控制下接受服务,这和“开展工作或开展与工作有关的活动”能等同吗?请慢慢考虑。
你的这个“个人”举例不当,没有与企业工作相关联。我给你举例:汽车制造厂请消费者试驾新车;影院组织顾客尝试新进的3D动感影厅;工厂请消费者参观自己的产品生产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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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 17: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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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 21: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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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 08: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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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 09: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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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 09: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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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 1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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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明了叙述自己观点,不需要东拉西扯浪费大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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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3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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