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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知识产权专项资助内容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同一专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一)在美国、欧盟或日本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5万元; (二)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5万元。 第六条 鼓励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其在带动版权相关产业发展方面的示范作用。经国家版权局评定并授牌的“国家版权示范单位”“国家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每家资助100万元;经广东省版权局评定并授牌的“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每家资助5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加大知识产权培育和保护力度。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认定为“龙华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每家企业资助50万元,每年认定不超过10家;认定为“龙华区小微型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每家企业资助30万元,每年认定不超过10家。 第八条 鼓励企业参与知识产权国家标准认证,通过国家贯标认证机构认证的企业,且有效发明专利为10件以上,每家企业资助30万元。 第九条 实施专利奖配套资助,获得以下专利奖的可分别予以资助,且应以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该配套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一)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项配套资助10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的,每项配套资助25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项配套资助10万元; (二)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每项配套资助50万元,获得“广东专利银奖”的,每项配套资助10万元,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每项配套资助5万元; (三)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每项配套资助15万元。 第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获得深圳市引进国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龙华区的,每家配套资助100万元;获得深圳市引进国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支机构落户龙华区的,每家配套资助50万元;获得深圳市引进国内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龙华区的,每家配套资助50万元,获得深圳市引进国内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支机构落户龙华区的,每家配套资助25万元;对获得“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称号的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每家配套资助50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代理机构或其分支机构,从专利代理资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100件以上的,每家资助10万元。 ! `- `* z1 G# S% P, m9 Y-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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