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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事故一定要背锅?法律专家:不是所有事故都要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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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10 20:5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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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事故一定要背锅?法律专家:不是所有事故都要追责0 U: F8 V# u# {0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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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安全生产 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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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我们发表的一份安全员没被追责的事故调查报告被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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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有水平的事故调查报告到底是昙花一现,还是一种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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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大家推荐一篇关于追责的非常好的文章,文章作者是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院长桑本谦先生,转载自《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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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事故都要追责,这是个法律常识,也是个纯粹的法律技术问题。有些事故属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没法预防的,确切地说,是不能以合理成本预防的。这种事故发生之后,不需要追责,也不应该有任何人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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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的法律依据是当事人有过错,无过错则无责任,但事故发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有过错。过错如何确定?法律经济学提出的判断标准是“汉德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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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事故一旦发生造成的实际损失是L,事故发生的概率为P,则事故的预期损失为PL;再假定预防事故需要支付的成本为B,那么,当B > PL时,事故就可以被界定为意外事件,没有人有过错,也无需启动追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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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确定追责范围,目的之一是阻止当事人为预防事故投入过高的成本,否则就会造成社会浪费,乃至引发一系列恶性连锁反应。汉德公式的边际分析表明,预防事故需要投入成本,但当事故预防成本追加到一个最优均衡点时,就应该停下来,过犹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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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均衡点上,事故预防成本和事故预期损失在边际上恰好相等。事故追责的经济学目标是最小化事故预防成本和事故预期损失之和,而不是单纯减少任何一种成本,否则就会“按下葫芦起来瓢”,事故的数量和成本倒是降下来了,但预防事故的成本却无度攀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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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法律制度应该容忍适度数量的事故。“容错纠错”的理念与此吻合,而“零事故”以及“零容忍”之类的说法,却只可作为口号,不能作为决策目标,更不可作为考评标准。再认真负责,干得再好,也杜绝不了事故。把事故降至零值,意味着预防事故的成本趋向于无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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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意义上,“零事故”非但不是决策的目标,反而会是决策的陷阱。孔子讲“尽人力,听天命”就是这个意思,以事故预防的最优均衡点为界限,在这个界限以下,应该“尽人力”;可一旦越过这个界限,就要“听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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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需要追责,也要合理确定责任人的范围。确定追责范围的标准依然是“汉德公式”,只有那些能以合理成本预防事故的当事人或领导,才可列入追责的范围。“领导责任”的概念太宽泛了,不适合作为追责依据。事故追责的范围太小,就不能有效避免事故;但如果事故追责的范围太大,就会造成另一种形式的社会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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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事故追责,我们一方面要防止追责缩小化,另一方面还要警惕追责扩大化。追责扩大化会造成很多恶果。首先会导致事故预防的过度投入以及对事故发生的过敏反应,其次会导致相关机构和人员的不安全感。如果每个人都为安全而奋斗,整个行政管理系统就会严重缺乏效率。只要管理者发现,安全的最佳策略莫过于以形式性工作替代实质性工作,那么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就必然变本加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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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议增加了,考核增加了,检查增加了,评估增加了,留痕增加了?很重要的原因是这些工作绝对安全,既不会犯错误,也不会引发任何事故。管理者缺乏安全感,就会努力开发最安全的工作,而不是致力于性价比最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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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过敏反应只发生于行政管理系统内部,那还算不幸中的万幸。但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行政机关的过敏反应一定还会波及到个人、企事业单位乃至整个社会。行政机关有检查权,但多搞一次检查,则不仅会让检查者追加检查成本,也会迫使被检查者追加应对检查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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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说,检查工作不重要或检查工作不应该,而是说无论做什么都要有分寸。一切皆有法,一起皆有度。执法要严,但不是越严越好。行政执法也有个最优均衡的问题,并且同样隐含着过犹不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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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的事故追责情况会逐渐趋向合理化,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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