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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牛角尖 于 2019-9-14 19:53 编辑 $ C6 ]. _' Y&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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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c)在适当阶段实施监视和测量活动,以验证是否符合过程或输出的控制准则以及产品和服务的接收准则;” 这里的监视和测量活动包括了3部分内容。即过程的监视和测量、 各个生产阶段的输出(材料、半成品、零部件等) 的监视和测量、对最终交付的成品的监视和测量。前者是过程控制的监测。后2者属于对各个生产阶段输出的检验。 08版7.5.1是生产控制,其7.5.1e)实施监视和测量目的是对生产进行控制 ,如:对工艺参数的监测。 08版的 “8.2.4 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组织应对产品的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以验证产品要求已得到满足。”显然,这就是检验,检验对象是各个生产阶段的输出(材料、半成品、零部件等) 的监视和测量、对最终交付的成品的监视和测量。 以前在这2个条款的认识上基本统一。前者是生产控制,后者是检验把关。 但对于具体一项监视测量活动到底属于检验把关,还是生产控制。分歧就很大了。如:巡检、自检、首件检等,各自观点不同。直到现在仍各说己见。 现在8.5.1c)的监视和测量对象包括了“过程、输出、产品和服务”也就是所有的原来7.5.1e)及8.2.4的监视和测量对象。 原来的8.2.4包括了2部分内容,其一、检验的要求。其二、放行的要求。现在的8.6不再有检验的要求 。 这2个条款的改变明确无误地表明原来8.2.4的检验要求已经全部移至现在的8.5.1c).现在的8.6只有产品和服务的放行要求。这体现了一个理念即:检验也是一种控制手段。 8.5.1c)这么调整后 ,我们再也不用去纠结巡检、自检、首件检是控制还是检验了。需要什么样的手段控制,就用什么样的手段控制就行。 关于检验及放行的定义 3.12.7 放行 : 对进入一个过程(3.4.1)的下一阶段或下一过程的许可 3.11.7 检验 :对符合(3.6.11)规定要求(3.6.4)的确定(3.11.1) 按照定义显然放行不是检验。检验的结论可以作为放行的依据之一 标准中有2个条款有“放行”的要求 其一、8.5.1h) 实施放行、交付和交付后的活动。---包括原料、半成品、成品等所有的放行 其二、8.6产品和服务的放行---特指向顾客放行。 前者没有具体要求,具体要求由组织定。后者除了满足8.5.1h)的(要实施)要求外。还要满足8.6的要求 实际操作中检验和放行往往是密不可分的。审核时有时也不太好分得开。 例如:某一批零部件加工,操作者加工完毕后自己检验(自检)。认为合格后交给专职检验员检验。专职检验员对该批零部件进行检验。合格品放在绿色盒子内。在流转单上签名。转入下道工序。不合格品中可以返工的放在黄色盒子内,填写返工单退回返工。不合格品中不能返工的填写报废单直接报废。这里检验后的三种对该批零部件检验后 的处理就是 放行的过程。前者是“可以放行”。后两者是“不予放行”。 原材料也有类似上面的放行 过程也有放行。如:热处理正火工序,其内应力无法检验。也不知道到底能否交给下道工序。此时采取验证工艺控制记录(有些记录是电脑自动生成的)来决定是否放行。工艺参数的波动在允许的范围内。予以放行。否则不予放行。 实操中监视测量和放行关系十分密切。分开审核不太现实。可以同时审核。注意判标就行。同理,出厂检验和放行的记录写在8.6也是很方便的 8.6是产品和服务的放行。是交付给顾客的放行。 最终的放行和成品检验有时候是可以明显分得清楚的。有时候最终放行的活动不仅仅只是成品检验合格就可以放行的。例如:某设备对使用的材质有要求。此时这个产品的材料 进货检验的结论就可以作为放行依据之一。其中一个部件要求运转灵活。但装配后这个性能不方便检测。此时该部件的该项要求的检验结论就可以作为最终放行的依据之一。 单位工程的放行文件是验收报告及相关文件。其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等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报告都是最终验收的内容。这些各阶段的活动就是标准所说的“组织应在适当阶段实施策划的安排,以验证产品和服务的要求已得到满足。” 有些产品如:压力容器 。体现最终放行的文件是“质量证明书”。里面有出厂检验报告、有热处理工艺曲线图, 有些时候还有“工艺评定报告”。特检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文件。这些文件不齐备是不允许放行的。(当然都要合格)。 还有些产品虽然检验不合格。在法规允许情况下。客户愿意(降价)接受。也是可以放行的。 为表述方便以上均为制造业例子 1 {6 H; _, r1 J( V% ]8 x2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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