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免费注册用户名
×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会议内部讨论草案稿)
. G* |( l4 e" A5 } `
第一条为规范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以下简称资格考试),根据《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监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三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具体负责认证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协会可以委托专业的考试服务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执行部分或全部考务工作,并与其签署协议,约定所承担考务工作的标准和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资格考试设《公共基础》和《专业基础》2个科目。 《公共基础》包括“合格评定通用知识”和“审核通用知识”单元,每个单元考试时间为2小时。
) f( r1 M' J" W* a# }! ~ 《专业基础》包括“管理体系认证通用知识”、“产品认证通用知识”、“服务认证通用知识”单元,每个单元考试时间为2.5小时。 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参加考试的人员,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公共基础》和《专业基础》相关单元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取得相应类别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符合《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资格考试。 第八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考试实施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 第九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协会在考试前3个月发出具体的考试通知。 第十条考试成绩由协会在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公布,应考人员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或协会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考试成绩。 第十一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协会不得组织、指定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及培训课程。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二条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 资格考试考场规则按照国家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应试人员应当在规定考试时间内到达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应试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经考试工作人员验核无误方可进入考场。应试人员所在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号,以及考试的具体起止时间等考试信息,以准考证所列内容为准。 第十五条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5 z' S0 S9 O/ n& Z& q% c$ b( B- w) o9 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