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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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k' A) @% B/ S. D4 b; i8 w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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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点
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
( u$ B6 B/ w/ _5 T D; y. a, D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是国家所有安全生产立法的根本宗旨。
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不论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有何种内容和形式,它们所调整的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关系都要统一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阶级关系。
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5 o# i. a% e! o* j. P! ?$ _& d/ G+ d安全生产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行业、领域,各种社会关系非常复杂。
这就需要针对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同特点,针对各种突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制定各种内容不同、形式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调整各级人民政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公民相互之间在安全生产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这个特点决定了安全生产立法的内容和形式是各不相同的,它们所反映的问题是不同的。
. `: w8 W/ V% L9 x" y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
: F: x8 V8 @( w% T4 `% C3 _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由母系统与若干个子系统共同组成的。
从具体法律规范上看,它是单个的;从法律体系上看,各个法律规范又是母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层级、内容和形式虽然有所不同,但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的辩证统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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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 n' I; r& d1 i从法的不同层级上
可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
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
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
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多于上位法。. u j% E/ R0 p4 ]
0 F; C# [2 M" Z" e1 v* D5 z9 I/ D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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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
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电力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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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g5 G( z8 g- g# K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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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
# s' P% c7 s4 H) \2 y. n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
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
( j, G) p; T8 `0 E(2)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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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相同。
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有《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
) t6 u x4 D% @2 _6 w# Q7 m# X规 章
# b% l" Z) \+ |6 I0 q4 s% F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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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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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章,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 w! w0 j0 v4 y" X(2)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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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 M$ g0 o; ~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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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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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
可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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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g0 C+ _+ U$ U" T7 C8 x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是多年来针对不同的安全生产问题而制定的,相关法律规范对一些安全生产问题的规定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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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侧重解决一般的安全生产问题,有的侧重或专门解决某一领域的特殊的安全生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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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中,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有普通法与特殊法之分,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3 U# v3 } P# d! X. i$ x普通法是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共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不解决某一领域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的法律问题。
特殊法是适用于某些安全生产领域独立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往往比普通法更专业、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
* _1 c+ _; ]% J# a$ n5 n+ f0 X《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普通法,它所确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普遍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
5 C: H( O p+ z7 O a对于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领域存在的特殊问题,应适用《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是特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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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 d* C# x2 S. d/ c# u& b2 s6 |从法的内容上
可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
综合性法不受法律规范层级的限制,而是将各个层级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作为整体来看待,适用于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域或者某一领域的主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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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行法的内容只涉及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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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 X2 k* j在一定条件下,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的区分是相对的、可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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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法律,与其相对,《矿山安全法》就是单独适用于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的单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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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的整体而言,《矿山安全法》又是综合性法,各个矿种开采安全生产的立法则是矿山安全立法的单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