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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各地公布了一批2018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宁波安监通报了10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件,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烟花爆竹、职业健康、应急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六类。
深圳市安委会通报了10起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涉及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工商贸企业安全、职业健康、生产安全事故四大类,企业最高被罚35万元。
这些企业都有哪些违法行为?为何被罚?赶快来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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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5日,宁波市鄞州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宁波市鄞州海建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鄞州区安监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 该公司处以罚款5.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9月13日,江北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宁波江北佳达化工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作为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将7-8吨稀硝酸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的违法行为。
江北区安监局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该经营部处以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9月13日,根据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北仑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奚圣飞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浙JM7P96和浙B6F8K0两辆改装厢式货车上储存2.4吨油品(闪点均小于60℃)从事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北仑区安监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4.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997万元、没收现场查处的危险化学品2.4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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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30日,余姚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慈溪市宝马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和储存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余姚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及第九十八条第(一)项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处以罚款2.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9月20日,奉化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宁波市奉化区宏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电焊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及使用的中频炉炉子下方有积水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的违法行为。
奉化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2万元,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8年11月19日,镇海区执法人员对宁波涛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汪某、贾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违法行为。
镇海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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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
烟花爆竹
2018年11月16日,慈溪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慈溪市周巷联开烟花爆竹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124箱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288箱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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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安监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对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处以罚款2.05万元,没收124箱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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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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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
经调查,该公司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上岗作业;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未在危险作业现场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范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毛静波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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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第 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毛静波分别处以罚款25万 元、3.996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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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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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
2018年8月17日,南山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前海欣舟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南山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9月30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1.36862万元,并对该公司处以11万元罚款。
2018年9月15日,宝安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天马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和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宝安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10月26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合并对该公司处以8万元罚款。
2018年8月10日,龙华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德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D栋厂房三楼扣卡车间危险化学品临时存放点内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灯装置,三楼绕线车间小型锡炉(高温)高温设备上未设置明显得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龙华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10月19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合并对该公司处以5.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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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2018年7月11日,深圳市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伟才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楼磷化池、污水沟等有限空间未辨识,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深圳市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9月10日,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5万元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余某某处以0.7万元罚款。
2018年7月17日,南山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向平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11名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以及考核结果,作业场所油漆稀释工位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未采用电气防爆、防火分隔等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南山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9月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合并对该公司处以5.3万元罚款。
2018年7月17日,龙华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宝龙军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8年10月8日,龙华区安全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8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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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管执法
2018年7月24日,福田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爱车空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公告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其系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福田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10月17日,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合并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6万元罚款。
2018年7月18日,光明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平进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与劳动者郭某某、谭某某、刘某某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将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劳动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光明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10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9.8万元罚款。
2018年8月30日,坪山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兆曜电子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二楼车间擦拭岗位员工李某某未按照规定进行上岗职业健康检查和未按规定申报变更高温、甲醇、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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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10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合并对该公司处以7.9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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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5 b l9 ]+ K& X$ I/ d生产安全事故罚款
2018年8月6日,松岗街道沙浦社区松沙显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调查,松沙显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沙公司)罚款安全管理不到位,将事故车间主点安装及照明改造安装工程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深圳市浩超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深圳市浩超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超力公司)未取得合法施工资质承接事故车间主电安装及照明改造安装工程,向工人提供的作业工具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安全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松沙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某安全管理不到位将事故车间主电安装及照明改造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浩超力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宝安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10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松沙公司处以12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浩超力公司处以22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松沙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某处以1.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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