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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认证中的“自卖自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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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21 12: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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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认证中的“自卖自夸”案' F* }* p! F7 ]' U' n% G
金山 [url=]质量与认证[/url] 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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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可以帮助企业提升产品质量,认证被形象的比喻成是市场经济的“信用证”,企业质量管理的“体检证”,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李克强总理提出“对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通过认证能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律转为认证”。认证如此重要,企业如何才能搭上认证这艘通往成功的大船?那么,在产品上标注了“认证”字样能获得的是船票,还是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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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船票”,真“传票”  I% I% H8 o5 l" H* T; L1 e/ B" [
某集团酒业公司作为中国最大的农产品及食品加工企业,很早就意识到了“信用证、体检证、通行证”对产品的重要性。2014年6月,该集团就签署了《利用认证认可手段推进食品安全行动计划》。但认证属于高技术服务,用好可以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利益,反之则会给企业带来不小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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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市场中国这边独好。据统计,中国消费者在2016年消费了17.2亿升葡萄酒,且这几年的年增长率均在5%以上,面对如此好的市场形势,国产葡萄酒产量却连续4年下降。该集团酒业公司旗下的葡萄酒品牌在国内市场还是有点份额的,但如何能给葡萄酒贴上“信用证、体检证、通行证”的标志来扩大市场份额呢?该集团作了一个大胆尝试。为了取得三证,该集团在下属公司生产的某中高端系列干红葡萄酒的内外包装上,印上了“质量标准认证、葡萄酒技术委员会官方认证”的字样。“认证”字样一出,在吸引了大批消费者的同时,也吸引了职业打假人的关注。使得该集团在拿到了一张假船票的同时,也迎来了众多真传票。
2015年3月17日,打假人从某超市以单价每瓶375元的价格购买该集团珍藏级干红3瓶;以单价每瓶175元的价格购买了该集团高级精选干红2瓶;共计5件商品,价值人民币1475元。上述商品包装上均印有“质量标准认证、葡萄酒技术委员会官方认证”字样。采购完成后,打假人随即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连发3问。2015年4月,打假人陆续收到了3家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主要内容一是该集团葡萄酒技术委员会不是经过批准的认证机构,二是国家标准委管理的现行国家标准中无备案标准。
打假人在取得了3份书证后,认为其所购买的葡萄酒所宣称的两项认证并无任何依据,属于虚假宣传,将销售企业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退一赔三,被告承担诉讼费并支付原告误工费1000元。2015年12月,经过法庭庭审辩论,法庭认为葡萄酒包装上标注的“认证”字样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销售方未尽验收义务,构成消费欺诈,支持了打假人退一赔三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的请求。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终审法院认为,生产企业将内部评定的标准印刷在对外销售的商品外包装上,亦会使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时陷入误解并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销售者对商品包装、产品描述等表面特征未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16年4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自我认证”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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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支持退一赔三请求后。“自我认证”在职业打假人的小范围内进行了深入讨论,一些法律界人士也参与其中并积极出谋划策。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以案说法指导打假,一是可以直接起诉产品销售者,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并返还支付的相应价款。二是可以起诉产品生产企业,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是可以看作出“认证”决定的机构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该机构是经过合法注册成立的组织,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可以同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举报,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6 J$ w, {2 L! p0 L3 P' I* A
有了法律的支持,加上“分享”这一打假行业的特点。从2016年起,全国多家法院陆续收到了打假者关于该企业葡萄酒“自我认证”的民事诉讼申请。通过对该集团酒业公司案件中相关关键字的检索,截至2017年12月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查询到的案件25起。
仅从25起案件的数量上,就已经够该集团酒业公司焦头烂额的了,但好在并不是所有的法院都支持打假者的请求。笔者查阅了全部25起案件的判决资料,其中支持打假人“退一赔三”请求的中级法院有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给予支持的中级法院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未支持打假者请求的案件中,多数法理认定销售者不构成欺诈消费的故意行为。
“带头大哥”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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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同案同法不同罚的结果,打假群体自然不能善罢甘休。打假者的带头大哥,即中国第一打假人在2017年初开始展露拳脚,直接向行业主管部门国家认监委进行了投诉举报,要求行政机关对其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调查处理。“大哥”认为,“自我认证”行为的违法定性成为案件处理的关键所在,该集团酒业公司葡萄酒的“自我认证”行为应受到《认证认可条例》的约束,其认为该集团葡萄酒技术委员会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应予以取缔,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计算和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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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在收到打假人的投诉举报后,依法对投诉的内容进行了调查,调查的关键也是“自我认证”行为的违法定性问题,在调查完毕后,国家认监委以书面形式进行了答复。打假人不服答复内容,随后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质检总局经调查后决定维持国家认监委作出的调查处理结果。打假人不服行政复议结果,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2017年11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原告方,第一被告国家认监委,第二被告国家质检总局出庭应诉,第三人该集团酒业公司未到庭。法庭经过调查、辩论,当庭未作出判决。于次月22日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认证的第一二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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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家集团酒业公司的“自我认证”,地方质量监管部门受理投诉举报、调解、立案,有的还被行政复议;基层司法机关受理,调解、庭审、判决,有的又进入二审、再审、再判。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也被复议和诉讼。此一切之源头均在“自我认证”,但其实“自我认证”仅是认证的最基本概念之一,何为“自我认证”?这就要从认证的第一二三方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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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的第一二三方是指第一方合格评定活动、第二方合格评定活动和第三方合格评定活动。这里的第一二三方有区别于法律上的第一二三方,是用于区分针对给定对象的合格评定活动。第一方合格评定活动,由提供合格评定对象的人员或组织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第二方合格评定活动,由在合格评定对象中具有使用方利益的人员或组织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例如产品的采购方或使用方,试图信任供方管理体系的潜在顾客,或代表此类利益的组织。第三方合格评定活动,由既独立于提供合格评定对象的人员或组织、对独立于在对象中具有使用方利益的人员或组织的人员或机构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认证认可条例》所调整或约束的认证行为的范围是由认证机构进行的认证活动,即第三方合格评定活动。认证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独立从事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一要独立于提供对象,二要独立于使用对象,这就是对认证机构公正性的要求,必须要独立。如果合格评定活动中缺乏了独立的公正性,合格评定行为或结果就可能存在错误或缺陷。
在合格评定活动中,通常讲“第一方证明”为“声明”,第二方证明没有特别的术语,即为“证明”,第三方为“认证”,以此区分第一二三方的证明活动。对第一方的声明,即“供方的符合性声明”,国家标准《合格评定 供方的符合性声明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7050.1)中,3术语和定义中明确:“1.供方的符合性声明是GB/T 27000-2006中定义的声明,即第一方证明。”“2.为了避免与认证机构的证明混淆,不赞成、也不宜使用“自我认证”这一术语。”本案中这家集团酒业公司的“只知认证好、不学认证书”的作法,招来了诉状连连,最终对标注了“自我认证”字样的葡萄酒进行了处理,没能如愿占领和扩大市场份额,反而得不偿失。
检验检测认证属于高技术服务业,没有金刚钻哪来“信用证、体检证、通行证”和李克强总理关于“转为认证”的批示。计量、标准、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是国际公认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是我国工业发展的“第四基”。认证通过培养质量人才、提升质量水平、传递质量信任,促进着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服务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支撑着中国的“质量强国梦”。但中国的认证认可行业大而不强,存在着认证增值服务功能发挥不够的情况。有些大中企业渴望认证而不懂认证,认证的含金量体现不充分;小微企业没有尝到认证带来的过多的甜头,一部分抱怨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认证对象的两级分化严重,且现有认证审核技术,手段比较落后等问题都亟待解决。党的十九大闭幕不久,认证认可的改革大幕已经拉开,改革的时代是一个需要多学习、多思考的时代,愿我们共同在质量的新时代成长进步,在“质量提升行动年”中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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