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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八类虚假检测行为,将被重点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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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6-20 07: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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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八类虚假检测行为,将被重点打击!9 h0 O( Q4 ]) t1 R# X
    [url=]质量与认证[/url] 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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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北省住建厅出台关于严厉打击工程质量虚假检测行为的通知,将重点打击八类虚假检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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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0 Z# n! @0 p! Z, h7 u' N
      重点打击的八类虚假检测行为包括:减少检测抽样数量、压缩合理检测时间,或者将检测业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的检测机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特制一批样品送检;建设、施工等单位伪冒检测机构编造虚假检测报告;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伪造检测数据、违规更改检测数据;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方法进行检测出具报告;检测设备能力、检测人员能力不达标。
      针对虚假检测,湖北省住建厅提出了五项惩治处罚措施。包括: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有虚假检测行为的,由当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处3万元罚款,均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期限不低于6个月。
      检测机构有虚假检测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不少于6个月;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对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范围检测、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或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和伪造检测报告的,应委托其它检测机构重新检测。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伪造编造检测数据及违规更改检测数据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在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省住建厅不予延期。对检测设备能力、检测人员能力不符合资质标准相关规定,经整改复查仍不符合的,省住建厅将依法撤回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检测机构有虚假检测行为的,主管部门将向社会公开通报涉及到的工程项目名称、具体部位和虚假检测事项及责任单位、人员等信息。
      同时,省住建厅还要求各地住建部门切实履行查处责任、报告责任以及廉政责任,监管人员不得干涉检测市场行为、插手检测市场活动。对监管人员明示或暗示推荐检测机构、选择性执法、随意裁量处罚权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规定追责问责,性质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原文如下:

    关于严厉打击工程质量虚假检测行为的通知

    鄂建函〔2018〕59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真实的检测数据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和前提,虚假检测行为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为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提升行动的要求,严厉打击工程质量虚假检测行为,着力营造检测发展环境,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点打击虚假检测八类行为4 y2 z. a: U% H' K6 h' l
      (一)建设单位在委托检测业务时减少检测抽样数量、压缩合理检测时间,或者将检测业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的检测机构。
    ; |+ L+ i: d0 @  ]" G  (二)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规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节能材料和墙体材料等生产厂家代为制作样品,送检的样品不能代表母体,导致样品真实性、代表性缺失的。
    $ Y1 D. G; I$ b) h5 v  N& I  (三)建设、施工等单位伪冒检测机构编造虚假检测报告的。
    1 S+ I( V/ f  O( G7 u6 _  (四)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n/ D$ I% s* d7 Q$ z
      (五)检测机构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
    , C% _1 p/ T3 x, l7 A  (六)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违规更改检测数据的。- \6 C5 W- O( P
      (七)检测机构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方法进行检测出具报告的。$ F% Z. n9 E" {3 Q! s1 `; ^( B) W
      (八)检测设备能力、检测人员能力不符合资质标准相关规定、不满足标准规范相应要求的。
      二、严格执行惩治处罚五项措施; p3 v. w! N1 {0 b/ O
      (一)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有虚假检测行为的,由当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处3万元罚款。同时,均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期限不低于6个月。. M4 @( t) I; _* a, l) ~
      (二)对检测机构有虚假检测行为的,由当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期限不低于6个月;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S  t7 `+ c4 y% q
      (三)对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范围检测、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或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和伪造检测报告的,应对涉及的检测内容委托其它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重新检测。已无法还原抽样检测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涉及结构性的,应对相应部位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涉及功能性的,应对相应部位进行实体检测。; ^! L" G& E0 Y. ~" r- l1 L9 G6 b
      (四)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伪造编造检测数据及违规更改检测数据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在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省住建厅不予延期。对检测设备能力、检测人员能力不符合资质标准相关规定,经整改复查仍不符合的,省住建厅依法撤回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 d" n; i$ p, P  (五)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检测机构有虚假检测行为的,向社会公开通报涉及到的工程项目名称、具体部位和虚假检测事项及责任单位、人员等信息。
      三、切实履行检测监管三个责任4 |- i4 O7 H( D& X+ d, G/ g
      (一)履行查处责任。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检测市场专项整治活动,针对虚假检测行为消失快、隐蔽强的特点,组织素质高、作风硬的业务骨干,充分利用省检测监管平台登记、上传的有关信息,采取随机抽查、飞行检查和网上巡查等模式,不打招呼、直插检测机构和检测现场,对虚假检测行为迅速、准确取证确认,从快从重按本通知规定实施处罚,并督促整改到位,整改复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对分支机构存在虚假检测行为的,暂停其承担新的检测业务,并与母体检测机构进行关联处罚。
    - q' j. N/ r3 }2 {( T, W  (二)履行报告责任。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及时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虚假检测行为查处情况上报省住建厅,涉及到检测机构资质处理的提出意见建议。省住建厅将公布各地虚假检测行为查处情况,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制约的联动效应。同时,继续加大检查督办力度,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保持检测监管高压态势,对虚假检测行为查处不力、报告不及时的主管部门进行通报、约谈。
    # {: j0 p, m2 n/ M9 }4 Q  (三)履行廉政责任。监管人员应依法、公正开展检测监管工作,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不得干涉检测市场行为、插手检测市场活动。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建立完善相应制度,对监管人员明示或暗示推荐检测机构、选择性执法、随意裁量处罚权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规定追责问责,性质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各地应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邮箱,及时做好举报投诉处理工作。省住建厅在省质安总站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27-67120975;邮箱:79849903@qq.com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0 O- n$ h% f* @8 b/ H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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